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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验规则7 1、型式检验7.1 1 型式检验抽样按GB、T,2828、1。2012中有关规定执行。7。1.2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检验项目按表5.7,1,3、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b,产品的设计。工艺、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 包括人员素质的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c,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后的周期性试验.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e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的检验要求。7,1 4 型式检验中应由生产厂制造试验样件、试验样件应按与产品的整体或部件相同的工艺制作.并有同等的功能,7,1.5,型式检验可在由同样材料,元件、工艺制作的。仅外形尺寸不同的系列产品中,选取最薄弱的规格产品进行抽样。7.2.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分为四类,a 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b。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c。C组检验.周期。半年进行一次。d,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出厂检验只对B组检验进行组批抽样,样品在A组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抽样数按表6规定.C组和D组检验的样品数量 应在A组和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2台进行检验.7.3,检验项目 各类检验的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5,7.4,判定规则7、4 1,型式检验中出现A类不合格。或一项B类一项C类不合格 或两项以上C类不合格,即判定型式检验为不合格。7,4、2.出厂检验中出现不合格品、应返修或报废.7、4,3,出厂检验B组抽样检验中B类和C类不合格按表5判定。不合格品经返修后可重新检验,7,4,4。出厂检验中出现A类或B类不合格 即应停止检验、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因素后,再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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