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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直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试行。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加强贵安新区直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与各方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规范贵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 贵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新区质安监站 及其施工安全监督人员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新区质安监站实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军事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贵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区直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新区质安监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 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贵安新区直管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采用日常监督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重点监督内容,第五条。新区质安监站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责任,第七条、贵安新区直管区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学会 金融机构、建设单位等可以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在资格资质,招标投标,评奖评优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第八条 贵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购买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协助新区质安监站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各方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监督责任。第二章 施工安全监督的内容.方式.措施和程序第九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 法规。规章 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按权限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十条,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第十一条,新区质安监站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询问工程项目有关人员,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六,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第十二条,新区质安监站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二。组建施工安全监督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及小组负责人.三、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四 组织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告知会议,提出监督工作要求、五,按监督工作计划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六,评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七.办理终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八、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新区质安监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以施工总承包合同所对应的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办理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应提交.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 及相应资料、第十四条.新区质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应将资料退回并一次性向建设单位进行书面告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先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所提供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于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质安监站提交相关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向新区质安监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若该工程项目已经完工,新区质安监站应在查验所需资料后.向建设单位发放,不予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向新区质安监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若该工程项目已在施工且尚未完工,新区质安监站应及时查验所提供资料,该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期间,新区质安监站实施监督前,不得施工、新区质安监站应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不良记录。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第十六条 新区质安监站在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后 应当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小组,明确监督人员.监督小组应当由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监督小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2个月不少于1次,等.经新区质安监站批准后实施。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中应适当提高监督频次。在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 抽查发现安全隐患较多,施工进度和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第十八条、监督小组应当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抽测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抽测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进一步确定抽查,抽测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第十九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于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质安监站提交工程开工书面告知,并同时提交.工程开工令。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新区质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施工安全监督要求、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从监督告知会议之日起.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监督告知会议.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完成50.以上工程量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基坑形成或完成工程量的15 时,工程进入高空作业或完成工程量的70。时,工程主体完工 进入构配件安装。装饰阶段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文明施工阶段性自评,经监理,建设单位评价合格后 向新区质安监站提交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表,新区质安监站应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进行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作为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并在 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单,上进行记录、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下达。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下达、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对施工安全监督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区质安监站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执法建议书、并按权限移交新区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对新区质安监站下发的。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单 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期限及时将整改回复及附属资料报送新区质安监站、责任单位应对整改内容签署意见并确认盖章 对新区质安监站下发的、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 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应旁站把关.整改验收通过后.责任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期限及时将整改报告及附属资料报送新区质安监站。施工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整改内容签署意见并确认盖章,对新区质安监站下发的.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须制定整改方案 经审批通过后,及时组织整改 监理单位应旁站严格把关。整改验收通过后 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报告及附属资料和。恢复施工申请书.报送新区质安监站。施工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整改内容签署意见并确认盖章 新区质安监站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符合要求后.新区质安监站应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对整改报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新区质安监站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说明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中止施工时已完成施工部位 中止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新区质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新区质安监站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五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新区质安监站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以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安全检查报告、新区质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后 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对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新区质安监站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并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及。施工结束证明。新区质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七条 对于停工超过30天或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向新区质安监站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新区质安监站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新区质安监站可直接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并将其不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行为列入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新区质安监站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新区质安监站应当按照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并抄送新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约谈的,四 新区质安监站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五,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视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第三十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一条,鼓励施工企业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积极争创安全文明施工优质工地、第五章,信息报送第三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个工作日前、应将专家论证会相关信息报送新区质安监站,新区质安监站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专家论证会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一旦发生事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事故信息原则上一律采用书面报送,填写 事故信息报送表。事故信息报送应当准确,完整,事故信息报送后出现新情况的 要及时进行补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第三十四条,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向新区质安监站报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情况.报告分为工程监理月报,工程监理专报和工程监理紧急报告、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干扰或拖延监理单位向新区质安监站报告信息的行为,将视作不良行为,未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的责任单位、应列入不良行为,第六章.施工安全监督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新区质安监站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 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监督档案保存期满后、经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后决定继续保存或者销毁、第三十七条。新区质安监站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处罚情况及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二 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质安监站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或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 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 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四.已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法执行,或指令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而发生相应后果的,五 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贵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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