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邙山陵墓群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邙山陵墓群现状和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邙山陵墓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位于邙山的东周 东汉,曹魏.西晋。北魏.后唐等朝代帝陵及其陪葬墓群 第三条.在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 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为主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 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邙山陵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邙山陵墓群的保护工作。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邙山陵墓群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邙山陵墓群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邙山陵墓群保护规划 并将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邙山陵墓群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邙山陵墓群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邙山陵墓群文物保护事业 邙山陵墓群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教育等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本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邙山陵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都有权依法制止,举报。对于在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邙山陵墓群的重要墓葬和遗址包括 一,东周墓地 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村东,汉魏洛阳故城内城东北城垣内,面积1200米.1000米 二,大汉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村南 以坐标N、34、46,520。E 112、34、975,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600米.三,二汉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西北 以坐标N、34、45、977、E。112。35.070.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四、三汉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北,以坐标N 34、45,701,E 112,35,125.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五 邙山陵墓群调查编号707号汉代大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平乐镇朱仓村西北。以坐标N,34.46。581.E、112.36 227。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六、邙山陵墓群调查编号722号汉代大冢及其陵园遗址 位于孟津县平乐镇朱仓村西北、以坐标N,34、46。524,E,112、36.026 为中心 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七 刘家井汉代大冢及其陵园遗址 位于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村刘家井自然村.以坐标N 34 47。244,E.112、35,239 为中心 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八,曹魏征东大将军,大司马曹休墓.位于连霍高速公路洛阳服务区东约100米,以坐标N、34 46、461,E,112,34。705,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九。西晋文帝崇阳陵、位于偃师市城关镇后杜楼村北1500米。以坐标N.34,45.0294.E。112.44,2001、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十、西晋武帝峻阳陵,位于偃师市首阳山镇南蔡庄村北2500米 以坐标N,34、45。0001、E 112,41、9963、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 十一,北魏孝文帝长陵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朝阳镇官庄村东约800米.以坐标N.34。45 9596.E,112,25 0573.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十二。北魏宣武帝景陵,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冢头村,洛阳市古代艺术博物馆所在地.以坐标N.34,44、084,E 112,24,430,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三.北魏孝明帝定陵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送庄镇东山头村东南。以坐标N 34.46 506,E,112 33、764,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 十四,北魏孝庄帝静陵、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上寨村、以坐标N。34,42、273,E 112。22 518.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十五 后唐明宗徽陵 位于孟津县送庄镇送庄村东南。以坐标N、34,47,088、E 112 33 912 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第十一条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分为西段 中段和东段,一 西段.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北魏陵区、北界孟津县朝阳镇游王村至孟津县朝阳镇崔沟村北.西界孟津县朝阳镇崔沟村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冢头村南。东界孟津县朝阳镇游王村至洛阳市瀍河区盘龙冢村。南界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冢头村至洛阳市瀍河区盘龙冢村。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杨冢村南 西工区新塘屯村东南 红山乡上寨村南,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西,洛阳市驾驶员训练场西 营庄村庄王山自然村北。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西,洛阳车辆段等9个大冢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为保护区、二。中段 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东汉陵区,北界孟津县送庄镇东立射村至孟津县会盟镇靳村.西界孟津县送庄镇东立射村至孟津县平乐镇左坡村南.东界孟津县会盟镇靳村至孟津县平乐镇天皇村半个寨自然村,南界孟津县平乐镇左坡村南至孟津县平乐镇金村 三.东段 偃师市境内、东汉,曹魏,西晋陵区、北界首阳山一线,西界偃师市首阳山镇寨后村 保庄村至偃师市首阳山镇义井村小湾自然村、东界首阳山主峰至偃师市城关镇塔庄村.南界偃师市首阳山镇义井村小湾自然村至城关镇塔庄村之间的洛河北堤,保护范围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第十二条邙山陵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分为西段、中段、东段和夹河段 一 西段。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北魏陵区,北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至孟津县城关镇缠阳村至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西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杨冢村南,东界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至洛阳市瀍河区小李村南。南界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杨冢村南至洛阳市邙山镇苗南村至洛阳市瀍河区小李村南,二、中段,洛阳市北郊.孟津县境内、东汉陵区,北界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至孟津县白鹤镇牛庄村至孟津县会盟镇李家庄村、西界孟津县城关镇水泉村至洛阳市瀍河区小李村南 东界孟津县与偃师市的分界线、南界洛河河道北堤.三、东段,偃师市境内,东汉、曹魏.西晋陵区.北界孟津县会盟镇李家庄村,小集村至偃师市邙岭乡东蔡庄村至偃师市山化乡游殿村 西界孟津县.偃师市的分界线、东界偃师市山化乡游殿村至偃师市山化乡忠义村.南界洛河河道北堤。四.夹河段。偃师市境内伊洛河交汇处 东汉陪葬墓区。北界洛河北堤。西界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潘寨村至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焦寨村,东界偃师市首阳山镇古城村至翟镇镇王七村,南界伊河北堤、建设控制地带依法重新划定的 从其新的规定,第十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第十四条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擅自进行拍摄 二。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四.修墓 立碑,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物品、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 其他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在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与邙山陵墓群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符合邙山陵墓群保护规划.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十六条在邙山陵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邙山陵墓群保护规划.确保邙山陵墓群的安全、并不得破坏邙山陵墓群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在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前 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对危害邙山陵墓群本体、破坏邙山陵墓群历史风貌、与邙山陵墓群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必要时逐步拆除或者迁移、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在邙山陵墓群从事文物调查 勘探 考古发掘等活动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和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邙山陵墓群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利用邙山陵墓群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拍摄方,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 损坏邙山陵墓群保护标志 界桩等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五。六 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收缴非法所得文物、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危害邙山陵墓群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对邙山陵墓群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 应当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或者构筑物。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邙山陵墓群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邙山陵墓群严重破坏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