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办。1993 第3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人工水道,洪道。河道内的航道 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及其有关规定,第三条 省 市 州、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二.市 州、地。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市。州、地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第五条.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第六条.河道防讯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省。市.州 地,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 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第九条。未设立河道专管机构的河段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开展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条。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和组织,在防汛抢险期间。要在有关防讯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调度命令.接受抢险任务。组织力量,确保河道堤防安全、第十一条,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河道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河道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强河道管理经济指标考核、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三.制定河道防汛计划和河道治理规划、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积枳开展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的经济效益、四、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河道有关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批准 以及河道采砂管理费 堤防工程维护费等的管理。五.积极发展多种经营 兴办河道管理经营实体,逐步达到河道堤防管理的自我维持,实现水工程的良性循环 六。加强河道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管好水工程,勇于向损毁河道及水工程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二条 各级河道及堤防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护界限和责任。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划定,第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第十四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河岸、护岸,堤防。闸坝等水工建筑物。以及有关防汛,水文等测量,监测没施。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损害堤岸和行水的行为.不得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 禁止各种危及河岸 堤防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集体土地外.属国家所有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河道主管机关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第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 由防汛指挥部组织进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第二十条、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河道水质的监督管理,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一条.要加强河道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禁止在河道两岸山体滑披.泥石流多发地段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被等危及河道的活动.但如遇紧急情况.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可就近采石取土进行抢修.第四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二十二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第二十三条、河道岸线的界线 要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二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以河道为界的市,州 地,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 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第二十六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应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管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建设规划时,应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二十七条.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治理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 河道主管机关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州,地,县 市.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河道堤防建设所需资金。实行国家.集体 群众多渠道多方面筹集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共同承担,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乡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后。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委托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因公路修建 养护需要,在河流取土采石、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可以减免收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维修费用。第三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 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凡在河道管理.承包经营。工程维护。堤防建设,防讯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河道主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罚款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可以根据 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