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 市 乡、镇,人民政府 区管理委员会、农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城市。城镇 集镇建成区.前款所列区域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州,县,市。和乡。镇,区管理委员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内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环境保护、工商 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播电视,国土资源 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县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广播、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六条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县 市 乡,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分.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其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划分 乡,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公布,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划分确定其所在地城市。城镇。集镇的主干道.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城镇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标牌,应当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广告.标牌.的制作安装应当安全牢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第十一条、不得在下列建筑物、设施或者区域安装户外广告.标牌,一,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建筑室内通风采光、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二.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三、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四、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的屋顶,五。损害城镇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六,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第十二条,各类印刷品广告。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 绿化树木.电杆。灯杆等张贴印刷品广告.公共广告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第十三条。城镇照明应当与道路、建筑。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做到安全、美观,环保 节能,第十四条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 遮阳雨棚的设置应当规范。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不得乱张贴,刻画。涂写,临街阳台外不得晾晒衣物、或者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各类架设管线应当排列整齐有序 不得乱拉乱设,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水体。禁止向孔雀湖,白象湖和澜沧江,流沙河.南腊河等湖塘和江河水面倾倒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漂浮废物.第十六条.水域岸边不得从事有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禁止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第十七条、沿街门店应当自备卫生清洁工具,在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禁止将垃圾堆放在门前的人行道上 树下 或者直接将垃圾扫出店外,第十八条,在居住区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的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影响环境卫生,三.依附居住建筑搭建家畜家禽养殖厩、第十九条,州,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犬只的动物检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二,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主动避让他人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四章,垃圾管理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公共场所和城镇主干道,景观道的临街面不得设置废旧物品回收储存区。设置废旧物品回收储存区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设有隔离围墙和绿化带,保持外观环境整洁 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中转站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第二十四条、县 市,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中转站建设专项规划 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中转站,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种类及其产生量和处理方案报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产生者负责清运到县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居民住房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应当方便居民。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理场不得受纳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受纳未经专业处理的医疗垃圾、废物、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废物,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 检查和管理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乡 镇、人民政府 区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乡 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城镇。集镇的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 社区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按照所签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城镇容貌.是指与城镇环境密切相关的城镇建、构。筑物 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 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镇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