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湖州市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 改革、切实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工业建设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建筑工程,是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 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联合竣工验收服务实行 一窗受理,容缺承诺.同步办理.限时完成。的原则。第四条,联合竣工验收服务,由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申请、验收牵头部门组织规划,发改、经信.国土资源,消防,综合执法、气象,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一 主城区范围内.含太湖度假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二、湖州开发区范围内。由湖州开发区建设局和湖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三 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第二章 验收步骤第五条。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对照相关验收要求 认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向企业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服务申请,提交相关验收申报材料 第六条,受理窗口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联合验收服务申请,对基本满足验收要求的申请给予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商请相关联合验收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确定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服务的具体日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竣工联合验收服务申请不予受理 指导建设单位进行完善修改 待符合要求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七条,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发改,经信,国土资源,消防,综合执法.气象.安全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统一参与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服务。按照、一次验收、半天完成、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在竣工验收现场依据各自职能提出验收意见,对仍须整改的问题。相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通过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应及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相关材料、报企业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跟踪服务。依据各自职能帮助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竣工验收能及时顺利进行 第十条 参与联合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应明确参与验收科室及人员。若同一部门涉及到多个科室的 有必要的应分别参加 委派一人参加的,应做好内部协调工作。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在各自承诺的提速时限内出具验收手续或意见,第四章.附 则第十二条、联合竣工验收服务过程中一律不得收受任何礼金 礼品或参与其他无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湖州市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服务意见会签表.2.湖州市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服务申请书。附件1湖州市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服务意见会签表,No、附件2湖州市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服务申请书 企业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由我公司建设的 项目名称、现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特申请联合竣工验收服务,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