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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 2016,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9日 巴中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队伍建设,规范专职监测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 2011、43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 2013,5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监测员的确定,第二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以下简称 监测员、是指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三条监测员选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 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三级审核三级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第四条,监测员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生活或工作,对当地地质环境情况比较熟悉,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三,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够适应地质灾害监测,巡查等工作要求.四。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优先考虑.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监测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学习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的基本知识,熟知所负责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类型.规模 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发展趋势,监测内容。监测方法,预警方式,安全撤离路线。临时避难场所等基本情况、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遇有极端天气和汛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遇有强降雨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做到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排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当强降雨来临前或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三、汛期和地质灾害高风险期必须在岗在位.按时如实完整填写监测记录。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国土资源所报告监测情况,四.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器具物品,协助维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标识牌和监测设施设备等,五。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主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及时劝阻和上报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当人为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工作、六,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好其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监测员负责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第七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销号隐患点,监测员不再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等防范工作。第四章,监测员的管理.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测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测员的上岗技能培训 监测员上岗前须经业务培训合格。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指导监测员开展动态巡查和监测工作 第九条 在每年3月30日之前,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必须将该年度核实的监测员名单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十条经技术人员调查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完成监测员的配备工作.并按程序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与监测员签订协议书,并明确相关工作内容及职责.协议书一式四份。监测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基层国土资源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执一份,协议书原则上一年一签,第十二条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销号隐患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与监测员签订协议解除告知书,根据工作时限和考核情况.按程序审核发放地质灾害监测补助资金。第十三条原则上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1名监测员负责监测工作 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 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处设置2名监测员,确保监测实效,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要为监测员配备钢尺,专用记录本 笔.雨具 手电、报警工具等必要的监测工作装备,第十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 对监测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汛前和汛中至少集中培训一次。第十六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 为监测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护装备和器材的采购和发放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第五章,监测员的考核.第十七条监测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完成,要充分征求监测员所在地村.社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注重工作责任心,日常出勤 记录完备程度等.日常考核结果要作为监测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年度考核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注重业务能力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监测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十八条监测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一 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 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 连续五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监测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扣减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一 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 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二.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 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未履行巡查、监测职责.四 省,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电话抽查监测员时、发现擅离职守,正常情况下通讯不畅通,五 连续三次,或主汛期连续两次.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协议并取消监测资格.第六章.监测补助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地质灾害监测补助经费由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构成,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结合日常抽查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提出补助发放意见.商县,区、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县。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发至监测员。第二十二条.监测补助原则按汛中和汛末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应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按照考核办法予以奖惩,惩扣资金仅限于奖励考核优秀的监测员.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辖区所有监测员年度考核结果及补助经费发放情况据实报送上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监测员的监测补助补差、调标以及培训 监测装备购置等相关资金由县,区,财政筹措解决。相关标准由县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新增隐患点的监测员在未获得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前提下 县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筹措配套资金落实监测补助资金 其补助标准要与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标准一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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