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使用,是指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和民用型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第四条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集中经营 定点配送,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负总责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下属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 县.人民政府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环保,城管,交通 价格、质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经营使用。第八条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定点经营.第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大型耗煤企业与煤矿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运输,装卸。储存煤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加工和经营的民用型煤应当符合本市煤炭环保标准,做到质价相符.第十三条大型耗煤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应当经营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民用无烟块煤和型煤,第十四条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加工企业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一、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数量短缺,二、在本市中心城区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以外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配送和销售煤炭产品 三、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煤炭交易市场以外的煤炭产品。四、向本市中心城区销售、配送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制定符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大型耗煤企业煤炭环保标准和民用煤炭环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和煤炭用户的动态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第十七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八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九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质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抽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向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的长效监督机制、煤炭经营企业和大型耗煤企业应当建立煤质检测制度和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流向中心城区。市、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煤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运输煤炭的车辆应当提供达标检测报告,对运输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煤炭的车辆。应当予以劝返、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煤炭交易市场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煤炭经营企业不入驻煤炭交易市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按照布局定点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自燃或者煤粉尘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视不同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大型耗煤企业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和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 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对经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非达标煤炭进入中心城区的.没收所运输的煤炭.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二,在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城关区 七里河区,西固区 安宁区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和调整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和皋兰县的城区参照执行本条例中心城区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