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0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东临中河路.西至华光巷。南靠吴山及鼓楼、北抵高银巷.同时向东延伸到元宝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于谦故居的区域,第三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整修、应当坚持保留历史文脉与再现传统街区风貌的有机统一.并参照.威尼斯宪章,全信息原则,可逆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多样性,多元化文化原则,对所有建筑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第四条。上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上城区人民政府组建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建设、规划,文物.土地,旅游,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河坊历史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上城区人民政府编制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 保持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第六条,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项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第七条 经批准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改变,在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保护和改造.一 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 原使用人的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二。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自行保护和改造并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由产权人自行保护和改造。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安置、三.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有能力自行保护和改造的,由产权单位按照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实施保护与改造。除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外 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拆除的房屋.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第九条,自行保护和改造保留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在搬迁前应负责原样保护.不得拆除或损坏原建筑构件。第十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街区内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复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把关 保证整修质量、第十一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逐步完善清河坊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护和整治、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第十二条 在清河坊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事先征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对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 其设计方案应征得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经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安置补偿后腾空的房屋 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相应确认产权、并按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整修、整修后的使用 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招标和拍卖所得应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的功能定位 以商贸旅游为主,居住为辅,通过招标或拍卖 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的要求、体现清河坊历史街区文化氛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业态布局 对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第十六条,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清河坊历史街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构成危害的。四,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五 擅自侵占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房屋,六 违反业态布局,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七,其他对清河坊历史街区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或不执行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保留房屋的产权人,既不自行保护和改造.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并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逾期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第二十条,自行保护和改造房屋的产权人 未按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义务的。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改建和装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严重.采取补救措施后难以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依法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