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杭甬运河通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杭甬运河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 保障航行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杭甬运河杭州三堡至绍兴安家渡航段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杭甬运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杭甬运河沿线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监督管理,第二章.特别规定第四条,进入杭甬运河的船舶、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船舶吃水应按照航道实际水深控制。并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进入杭甬运河航行的集装箱船、含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船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 其他船舶总长不得大于50米,进入杭甬运河航行的船舶总宽不得大于l0,8米、第六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但满足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因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杭甬运河航行的超尺度船舶 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5米。总宽不得大于11米 超尺度船舶应当在进入杭甬运河前告知初始进入地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护航申请、第七条.进入杭甬运河的船队,静水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公里、船队航行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且船队长度不得超过400米。第八条,航行于杭甬运河的机动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甚高频,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通讯导航设备,其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要求,第三章,航行。停泊.作业第九条,船舶进入杭甬运河,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并不得追越正在追越他船的船舶 第十条 杭甬运河沿线的渡船渡运时应当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非机动船舶应当尽量靠边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船航道或航路,不得强行横越,在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 渡船应当停止渡运。非机动船舶应当停止进入.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并列行驶、偏缆拖带、从钱塘江驶往三堡船闸的船舶,在航行至三堡左侧标,钱09号航标、后。应主动避让出闸船舶 禁止追越,并列行驶,第十二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禁止超过桥梁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船舶应尽量避免在单孔通航的桥梁上下游100米水域内交会,必要时上行船 潮流河段的逆流船.应在桥梁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 驶过、第十三条 能见度不足300米时.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钱塘江航段逆流行驶能见度不足200米,顺流行驶能见度不足300米,其他航段能见度不足100米时,航行船舶应当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第十四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 钱塘江航段达到6级及以上 时。船舶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第十五条.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 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船舶不得向航道内排放残油,废油或倾倒船舶垃圾.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装载散装货物应做到货舱覆盖,防止扬尘污染,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杭甬运河前,应提前了解航道管理机构发布的航道信息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信息、遇有洪水.枯水 水上交通事故及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等特殊情况、船舶应当采取减载,分批拖带等适当措施,以满足拟经航段通航条件。在钱塘江航段,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涌潮警报后 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进行避潮.第十七条.船舶停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船舶在锚地.停泊区、作业区 待闸区停泊的,应当服从停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第十八条、禁止船舶在下列区域停泊.一。桥梁,涵闸.抽水站,水底管线以及一级水源保护区等依法保护,禁止停泊的区域 二。渡运航线上下游影响渡工视线的区域,三 影响助航标志 交通安全标志,视频监控等设备或者设施效能的区域 四.狭窄。弯曲航道区域或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水域 第十九条 在设停泊标志的航段.船舶因自身因素确需停泊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影响他船正常航行、交会,船舶由于雾、霾 雨,雪 堵航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航行时、应当选择适当水域或支流有序停泊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航段停泊 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船舶在待闸。待港、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安全工作,第二十一条、船舶在杭甬运河航行 停泊,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通讯导航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甚高频保持16频道.156。800MHz,有效值守。13频道 156、650MHz 进行通讯联络,第二十二条 在杭甬运河沿线进行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涉水工程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发布航行通告.第二十三条.船舶在杭甬运河试航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船舶试航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将试航方案报试航水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遇碰撞。搁浅,触礁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 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报告 周边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应积极协助救助,第四章、通航保障第二十五条.杭甬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应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与通航有关的安全预警信息.第二十六条,遇有恶劣天气、特殊水情。水上水下活动,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重大活动安全保卫或其他对航行安全畅通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制航行、单向通行。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 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杭甬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 及时排堵保畅.第二十八条,杭甬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制定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及时交流信息.履行联动职责、发生堵航险情时 视情启动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第二十九条,杭甬运河发生沉船,搁浅等影响航道通畅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及时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钱塘江航段系指杭甬运河杭州三堡至浦阳江口的通航航段,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