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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城市景观灯饰亮化管理和奖补办法第一条,为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容貌。加强城市亮化建设 根据,西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城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北区范围内从事城市灯饰亮化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灯饰亮化、是指为美化城市环境。对国道、省道。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商业街,沿街建筑楼群。旅游景区.重点桥梁 河流,广场、绿地等地方所设置的照明设施,第四条。城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是城北区城市景观灯饰亮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财政 发改,建设,公安,交通.农牧 科技文体.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供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景观灯饰亮化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元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城北区城市管理综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负责全区范围内景观灯饰亮化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城市景观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亮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七条、承担灯饰亮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八条,设置城市灯饰亮化设施,要采用节能环保灯具和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等新型现代光源,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规范,采取相应的防水 防火 防风.防震.防漏电 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具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内容合法 健康,文字使用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二,色彩亮丽,图案清晰,文字健康向上,讲究艺术品位,三,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四.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干扰,避免光污染,五 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六,不得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七 不得影响市容及交通和消防通道、第九条、城市灯光以黄白颜色为主,办公楼除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住宅楼以柔和的黄色光源为主.河流,公园.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及市政设施可根据周围的环境及实际需要设置灯光颜色、第十条。灯饰亮化实行专线专表.与内部用电负荷分开.不得在亮化专线上搭接其他用电负荷、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城市灯饰亮化项目用电手续,第十一条,城市灯饰亮化工程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一、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按照区政府划定的范围和区政府明确的责任主体设置与维护,二。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 住宅楼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三.路灯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负责,四.其他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五,政府各部门办公建筑及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 公共绿地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维护资金由市 区财政负责,按照,谁设置。谁维护、谁出资。的原则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城市灯饰亮化的管理和监督。一 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保证98,以上的亮灯完好率、二 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残缺损坏的亮化设施,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 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三、对各单位亮化设施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发现损坏 老化,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维修 每季度向区政府报告一次亮化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城市灯饰亮化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启闭。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夏秋季启闭时间、19.30,23、00。冬春季启闭时间.18,30。22。00、国家及重大活动期间需变动启闭时间的。另行通知、第十四条,政府支持。鼓励单位或个人申请投资设置灯饰亮化设施.区城管委对辖区所有灯饰亮化工程实行全程监督制 区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等相关审核工作、对于单位或个人投资设置灯饰亮化设施的。由区政府以奖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一 辖区所有楼体景观灯饰亮化应严格按照市规建部门审定的亮化方案实施、并报发改部门备案,对于辖区内现有楼体实施景观亮化的。需由区城管委审定灯饰亮化设计方案,对符合北区城市景观亮化远景规划的设计方案。由区城管委对项目预算进行初审后方可实施、待灯饰亮化工程完工后。由区城管委进行审核验收。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根据亮化工程效果及工程决算由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工程费用补贴、二、对于亮化工程审核定案总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单位.给予亮化工程审核定案总造价的50,作为灯饰亮化工程费用补贴.对于亮化工程审核定案总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单位,给予亮化工程审核定案总造价的40 作为灯饰亮化工程费用补贴、三 工程费用补贴应按阶段拨付。亮化设施启用6个月后拨付50 的工程费用补贴,亮化设施启用12个月后拨付剩余50.的工程费用补贴。四 灯饰亮化设施投入使用后 由区城管局根据亮化时间,认真核算年度用电量、千瓦,小时,后。按年度拨付一定额度的电费补助,对于高速路沿线,铁路沿线,主要大街沿线及旅游景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商业性质楼盘亮化及企业公共亮化部分.由区政府给予年度亮化用电费用的20,作为电费补贴.对于民用住宅楼体的亮化 由区政府给予全额电费补贴 第十五条、设置灯饰亮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维护和启闭亮化设施的,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第十六条、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影响城市景观灯饰亮化设施正常运行、破坏有关管理的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十八条。灯饰亮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城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 关于 城北区城市景观灯饰亮化管理和,奖补办法。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城市亮化工程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改善人居环境 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根据西宁市城市景观亮化总体规划 结合区委,区政府、夜看北区、工作部署 按照高标准 高质量、高品位,打造夜景精品工程.全力推进城市夜景亮化提档升级,逐步形成点 线.面交相辉映的城市夜景照明体系。近年来,随着北区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知名、高端企业及精品楼盘相继进驻北区。企业自主展示文化形象。三产兴业的主观愿望与日俱增.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的城市景观亮化项目逐渐增多、由于亮化资金投入数额较大 建设、维护 管理经费及供电产生成本也比较高.导致企业投资亮化资金不足,亮化标准不高,作为城市公共亮化的一部分,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参与亮化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设置灯饰亮化设施,根据北区实际 制定、城北区城市景观灯饰亮化管理和奖补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政府引导,适度资金支持、营造城市共建共享的人文环境,二.起草过程,2017年4月,由城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2017年4月24日由城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起草.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经政府常务会通过,进行合法性审查 并按规定印发。三、主要内容和措施,本、办法,共计二十条 其中对灯饰亮化包含范畴.设计施工监管。奖补范围及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三条款中.明确规定灯饰亮化包含范畴。为国道.省道,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商业街.沿街建筑楼群,旅游景区 重点桥梁.河流.广场 绿地等地方所设置的照明设施.在第十四条第 一。款项中.对亮化设计施工监管进行明确规定。新建楼盘景观灯饰亮化应严格按照市规建部门审定的亮化方案实施。由区城管委审定灯饰亮化设计方案并进行审核验收 在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项中、对奖补范围及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在建设方面的奖补分为三个等次,亮化工程审核定案总造价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单位、费用补贴为总造价的50,亮化工程审核定案总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单位,费用补贴为总造价的40。商业性质单位电费的奖补范围为高速路沿线、铁路沿线.主要大街沿线及旅游景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商业性质楼盘亮化、奖补比例为年度亮化用电费用的20.四.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本、办法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城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发布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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