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牧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1号,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用于全省乡镇。农村.牧区 综合文化站建设和村级。农村,牧区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统筹安排 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及专业设备购置。第五条,乡镇综合文化站支出范围,用于图书阅览室,技能技艺培训室 公共电子阅览室 多功能活动室和综合服务窗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第六条,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支出范围、一,农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用于文化活动室 文体活动广场 乡村小舞台,书屋,广播室。宣传栏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文化。体育器材的购置等、二 牧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用于文化活动室、文体活动广场,书屋 广播室,宣传栏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文化、体育器材的购置等.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第三章,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第八条。补助标准、一、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补助标准 功能资源整合类每站6万元、改造提升类每站10万元.二,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标准 功能资源整合类每个中心5万元,改造提升类每个中心8万元。新建项目每个中心30万元 第九条,资金来源、西宁市、海东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省级和地方政府按照8、2比例分担,六州藏区由省级全额补助 第十条.各市政府要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地应安排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的经费开支.保证其正常,高效运转,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各市 州.文化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1号、要求,将本地区下一年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经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于1个月内下拨资金,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备案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 按照省财政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专人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 文化主管部门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规范性 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汇总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移专项资金 四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六,因管理不善 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七,不按照规定上报备案文件.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