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提高用地预审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一。由县.市,区,行委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 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经县、市、区 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由市 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 单位,向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行委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 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连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其中,建设项目占用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西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第四条,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批准类型,一,审批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核准项目。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备案项目 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乡,镇 村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农村宅基地 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 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 钻探井位 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 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灾后重建 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异地扶贫搬迁,农村人蓄饮水安全 110KV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 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六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见附件1.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见附件2、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该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由省。市,州.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用地项目 需附有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的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项目踏勘论证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情况 项目是否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项目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立案查处。见附件3,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 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已提交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但未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应承诺在用地报批前完成、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但尚未开展工作的 应承诺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同时需出具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的相关协议、六.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图上准确标出拟用地范围.并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及其他相关图件,七,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表,并加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第七条、审批类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 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对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 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用地预审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会审制.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耕地保护 土地利用,地籍管理、执法监察,政策法规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按各部门职责进行审查,二,主要审查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4、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 不包括水库类项目,是否组织开展实地踏勘论证、见附件4.三,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的,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针对建设项目的依据、反映已列入经批准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的情况,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并明确提出预审审查结论,2。针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提出应当依据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核定的要求 3 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有关工作的要求。4.对涉及规划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明确其修改.调整规划方案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要求,5。根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明确提出预审文件的有效期限,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并转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用地规模,土地相关费用落实情况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报告、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预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市.州,县.市,区 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预审的建设项目和委托市、州,县,市 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预审时有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越权预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文件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业主,单位.的延期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预审延期的初步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文件.第十四条,已经预审的项目 如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模不一致,不需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但需按照相关土地使用标准进行说明,一。块状工程总用地规模100亩以下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大于100亩小于500亩的 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总用地规模500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1、二、线性工程总用地规模500亩以下的 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 规模增幅小于8.总用地规模大于500亩小于1000亩的 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1000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不再重复审查,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 执行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之规定、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5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国土资,2011、68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相关要求5。建设单位关于落实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的承诺.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名称,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批准机关。项目拟建地点。项目投资,亿元。统一项目代码。涉及地区,项目建设依据.用地规模 公顷,总规模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围填海耕地、基本农田、申请单位信息联系单位,通讯地址 联系人.手机,邮政编码,备注,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文件.文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主送单位 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要求,现将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报上、请予审查,一,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目的,该项目建设是为了解决、问题。应对,需求等、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已列入 规划、文号、如.规划、年.年。等.经,发展改革委 或其他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文号 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按照 规定,该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或已经 部门同意备案,按照。同级审查。的原则,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 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省。市,州 县。市。区,行委、如涉及跨省、增加表述为。和,省 市 县 项目在选址过程中.依据,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文号。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尽量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通过多个方案的比选,最终确定选择本方案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举例如新建铁路项目。表述为。线路起自。市、州、县,市.区,行委 终至.市.州.县,市,区、行委、沿线途经.市、州 县 市 区,行委,正线线路全长。公里.其中桥梁长度为。公里。路基长度为,公里、隧道长度为,公里,全线设置车站。座、铁路主要技术标准为.项目投资总额.该项目总投资约为,亿元 三、项目申请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现状分类,该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含基本农田,公顷 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涉及跨省项目 增加表述为.其中、省境内总用地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省境内总用地面积、公顷 农用地.公顷、耕地 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 未利用地。公顷 项目用地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符合。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省。市 州.县,市。区,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情形 该项目用地不符合,省。市,州 县,市。区 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列入,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占用,市,州,县、市 区,行委。境内基本农田 公顷。相关,县。市、区.行委,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项目需要踏勘论证情形 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 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用地项目。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按照有关要求 已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踏勘论证.经过踏勘论证,认为项目建设方案符合要求的情形,踏勘论证后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形、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总用地规模为。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各功能分区面积情况.以及与土地使用标准对比情况.如该项目为工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说明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系数 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情况 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或.该项目用地规模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说明超标准及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四,其他情况我单位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五,小结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为确保项目按期推进、特向贵厅,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请给予审查批复.联系人及电话,姓名、电话。公章,年、月 日.附件3。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根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规定、我局受理了。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初审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如。规划.年、年 等 经。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号,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市.州.县 市、区,行委,如涉及跨省、增加表述为,和 省.市,县、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项目用地现状分类 该项目用地总规模 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 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符合规划情形 该项目用地符合,省、市.州 县,市,区.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 省,市 州.县,市、区 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不符合,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列入、省,市,州,县 市。区,行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占用、市,州,县。市。区。行委.境内基本农田、公顷.相关县.市.区。行委,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材料齐备,相关县。市、区,行委,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项目踏勘论证情况.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包括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用地项目、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按照有关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已组织开展了踏勘论证。踏勘论证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形、通过踏勘论证 认为项目建设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 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切实可行 踏勘论证后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形 经过踏勘论证,认为。比较合理,但存在。等问题 建议对用地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按照踏勘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了处理,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的要求,三。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总用地规模为。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各功能分区面积情况以及与土地使用标准对比情况。如该项目为工业项目 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说明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建筑系数,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情况,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形 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该项目用地规模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 已由省国土资源厅开展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论证认为,该项目各用地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比较先进可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并按要求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同意该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四,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有关工作、五 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对该项目是否属于违法用地及重新预审等问题进行说明、六.小结综上所述,我局拟同意该项目用地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 现将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报上、请予审查。联系人及电话、姓名。电话,公章,年,月。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不公开,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抄送、市、州.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厅、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室,综合部.年,月,日印发,附件4建设项目用地实地踏勘论证相关要求对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 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踏勘论证意见。连同预审材料一同上报审查 实地踏勘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和要求。2、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重点论证 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中、是否把不占或少占耕地和基本农田情况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拆迁等多占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等问题、3,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重点论证。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和节地要求 是否存在,搭车、征地。多征少用等问题。4,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重点论证,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规范、补划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等 附件5、建设单位关于落实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的承诺、我单位、项目拟用地。公顷 占用耕地.公顷、其中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耕地占补平衡由用地单位自行落实的项目.开垦费根据.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76号,文件规定,按照水浇地.元、平方米,旱地,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本项目拟缴纳耕地开垦费总额为、万元.占补平衡需指标交易由异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应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 2015,181号 文件的规定 缴纳的占补平衡交易总额为,万元、征地补偿费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执行.该项目征地补偿费总额为.万元,已列入工程概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 23号 执行,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总额为,万元.已列入工程概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8号,等有关规定.我单位承诺保证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将相关费用落实到位、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切实维护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 公章、年.月.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按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 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的要求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提高用地预审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对、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 16号,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 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为准确把握优化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我厅对2011年3月28日印发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二 修订过程2016年12月、按照,通知。中关于,各地可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厅规划科技处起草了进过修订的.实施细则.2017年1月,征求了我厅相关业务处。室、局。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等部门的意见。其中1个部门对,实施细则,无修改意见 其他5个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均已研究采纳 并对 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7年2月,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经我厅专题研究会议讨论通过。三.实施细则.修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修订情况原,实施细则。共十六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十七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原,第三条。调整为、第二条,并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2,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三条,原第.第二条、调整为 第四条 原.第四条。中委托预审的内容调整为 第五条 并修改为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 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灾后重建。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异地扶贫搬迁。农村人蓄饮水安全 110KV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 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3,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见附件1,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 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见附件2,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该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由省、市.州。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的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项目踏勘论证情况 项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情况。项目是否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 项目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立案查处、见附件3 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已提交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但未完成规划修改听证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应承诺在用地报批前完成,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但尚未开展工作的,应承诺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同时需出具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的相关协议,六.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图上准确标出拟用地范围 并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及其他相关图件、七,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表。并加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4.增加。第七条 审批类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对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 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5,原,第七条 调整为,第八条,原、第八条 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会审制、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地籍管理,执法监察、政策法规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按各部门职责进行审查 二.主要审查内容。1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4。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 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是否组织开展实地踏勘论证.见附件4 三、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的,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针对建设项目的依据、反映已列入经批准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情况,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并明确提出预审审查结论,2、针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提出应当依据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核定的要求 3、对补充耕地 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有关工作的要求、4,对涉及规划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明确其修改 调整规划方案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要求、5、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 应当明确提出预审文件的有效期限、6,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文件有效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项目业主 单位,的延期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预审延期的初步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文件 7。增加。第十四条.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土地用途 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模不一致.不需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但需按照相关土地使用标准进行说明,一、块状工程总用地规模100亩以下的 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 总用地规模大于100亩小于500亩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总用地规模500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1.二 线性工程总用地规模500亩以下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8 总用地规模大于500亩小于1000亩的 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1000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8 将原、实施细则,中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县,市 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分别修改为 省国土资源厅.县 市,区 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日.并对附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十七条.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概念、原则、对象以及预审申请材料.审查内容。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规范和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