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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预算法 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 支持安全监管部门专门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含煤矿安全 预防工作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管理、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申报指南。审核项目计划 下达项目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第六条。省和市州安全监管局定期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调度统计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验收工作.分别设立近三年安全生产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编制预算时更新项目库并储备后两年项目、第七条,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项目的申报预审,调度统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等项目补助,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运营维保,安全生产领域技术服务购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保障等项目补助,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演练。物资储备,装备购置等支出补助政府调用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补偿、四 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技术支撑和业务保障能力等项目的奖励和补助.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载体建设等项目补助.七,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也可适当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第四章,资金分配,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申报制和因素法进行分配。第十一条,省级项目采用项目申报制进行分配,第十二条,市州级项目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以上一年度统计的高危行业企业数量 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工矿商贸从业人数。工业增加值和项目绩效评价作为因素五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40,30。15 10、5,各市州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使用省级专项资金和市州级专项资金。第五章.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青海省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信用状况和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三,所申请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 核准或备案。四,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项目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的方向和重点.六。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的合法性、生产建设规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等,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可行性和充分性分析.3,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实施起止时间及计划,4。项目总投资,以及资金的构成、来源和使用情况.5,项目完成后的预期效果、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利润 税收、就业,创新等方面的预期完成目标,二。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州及下级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经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资金控制在分配的额度内,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汇总后分别报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二,省属有关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收到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第十八条,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负全面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 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实施效果,验收与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绩效评价 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一,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建设的资金、进度,质量等事项全面负责。并按照 一项一档,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资料、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州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三.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或遭受不可抗拒力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项目的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程序完善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完工情况、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预期效果评价情况等。2,项目实施前的材料 包括项目信息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等.3,项目实施过程材料,包括财务资料.项目管理资料、质量合格文件。招投标文件等。4.项目完工资料.包括项目竣工决算资料.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 二。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及下级项目的竣工验收,三。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ꎬ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ꎬ、重点核查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评价情况、验收结果应当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建设 验收等情况分年度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伪造虚假证明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对象.项目难以调整实施的ꎬ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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