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和.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和从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主体是指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水利建设市场活动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规范。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制度、二,依法对水利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三。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审核、公告省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市、州 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四,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稽查,审计以及举报投诉发现的不良行为。准确及时客观公正认真核实,及时进行查处。五、负责建立、管理.维护、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更新,公告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与水利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实时交换 六、督促省管项目市场主体及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七。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八,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 九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二,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收集 审核 更新,报送工作.及时将审核后信息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三,依法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认定.处理 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配合省级交办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核实.认定工作 四 组织完成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工作,复核 存档考核结果。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五、督促辖区内项目法人及时填报在建水利项目信息 审核。上报相关信息 督促建立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第七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将完成的初审信息上报市,州 水行政主管部门。三,依法对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四 完成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工作、存档考核结果.并上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五 督促辖区内项目法人及时填报在建水利项目信息、上报市,州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督促建立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登记 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第三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严格执行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条 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第十一条。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和国土管理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二条.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应加强对使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不得非法拖延,克扣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 禁止水利建设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转包 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认定 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工作中,按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法对公告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惩戒。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和文件应真实,准确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 提供设计后续服务、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主要工程设备及时到位 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三。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质量检测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规范取样,实验和检测,提供详实,完整,有效的质检资料、四.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工程监理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合同履行招标代理义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开标。评标定标,规范招投标活动,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三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四 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接受继续教育 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第四章,市场主体资质、格 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格 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将作为其资质申请.升级,延续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第二十条 禁止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 将取消其资质申请,升级.增项 延续等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一条,加强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一、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 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承揽我省相应资质水利建设项目。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培训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三 禁止从业人员将其职称和执业资格等证书同时或分别注册到两个及以上企业,四.禁止国家公务员人员将其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书注册到企业,五 各类注册人员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提交转出单位出具的解聘证书、介绍信和转入单位的聘任证明、社保手续,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二十三条.对取得国务院,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的市场主体 任何单位在市场活动中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场主体应在水利部.监管平台 和本省。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对在公开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 将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建立市场监管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将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作为市场准入的关键因素。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将全面应用于资质审核.评优评奖,市场主体考核等监管工作、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中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作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公告制度.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和,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目录,进行认定。处罚.第六章,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及应用。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 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市 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 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第三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见附件一,第三十三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见附件一,第三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AAA级 90分,X,100分,信用很好。AA级,80分.X,90分,信用好。A级,70。X 80分,信用较好。BBB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CCC级,X、60分。信用较差。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第三十六条。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在、监管平台,信息平台 建立信用档案,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评价工作要求的全部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规定的市场主体必须公开的内容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中包括的内容,应在、信息平台 公开。作为评价依据。第三十八条,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告知,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提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上发布 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评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进行汇总。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全面复评一次 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第四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取得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应立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CC级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二 围标,串标的,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五 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二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第四十三条、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信息平台 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第七章、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凡参与本省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档案的要求如实填报全部内容,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第四十六条,信用档案一经提交,即予以锁定,不能随意变更和改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锁、第四十七条,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主动申请退出信用信息平台时.应及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其信用档案,一年内不予重新建立信用档案,第四十八条 信用档案管理采取动态复核管理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政府、关于推广 双随机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规定随机抽取,对信用档案相关内容进行复核,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应当在20工作日内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副本原件及复印件l份,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相关从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养老手册.近期缴费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三。固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身份证 四、近3年主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业绩相关证明。市场主体未及时提交审核资料 或信用档案中存在弄虚作假 隐瞒不报的情况。均按严重失信行为处理。第四十九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第五十条 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一,被,信用中国.信用青海.水利部 监管平台.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二.信用中国 信用青海 水利部,监管平台、或本省 信息平台.有正在公告的不良行为的。三、被水利部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四,被水利部评定信用等级为CCC级。信用较差.或相应等级的、第八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报送,第五十一条、报送主体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管理机构.报送信息种类主要有.在建项目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第五十二条 在建项目信息在项目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登陆。信息平台,填写,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五十三条。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须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力度,形成省.市 州。县.市 区、三级互联互动信息共享的市场管理新格局,严格查处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告,第五十五条、全省信用信息报送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 整理,上报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不得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第九章。市场主体考核。第五十七条,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建立市场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第五十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企业需填报.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市场主体年度考核表,由项目法人进行初评 报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二,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评、三.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级考核工作 于11月底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四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10日完成汇总,综合评定和审定工作 第五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考核管理权限、各负其责 市.州 考核工作自行安排,依照要求按期完成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六十条。年度考核是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工程质量与安全、以及省相关部门对质量和安全通报批评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第六十一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 评分标准、见附件二。第六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各市场主体考核得分X分别为 优秀.80分.X.100分,合格,60分.X.80分,不合格 X。60分,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主体考核为不合格.一 年度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二、年度内受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三 年度内受到县,市,区 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公告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在整改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则下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六十四条.市场主体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青海水利信息网,和、信息平台、予以公布。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主体退出本省水利建设市场,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二,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的,第六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将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第六十七条、市场主体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需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提交相关资料、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六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主体年度考核目标,各负其责。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所有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第七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动态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对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市场主体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