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藏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玉树藏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管理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0月30日,玉树藏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预防建设和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青政办。2014,1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办发 2016、118号,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承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园林绿化,装修 线路改造等工程的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承包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其他临时从业人员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据、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 水利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 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规定比例缴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内.专项用于支付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第五条 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比例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存,500万元以上的,按5。缴存 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适当减低缴存比例.发生的,可适当提高、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没有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前 按上述规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到开户银行专用账户内,并由银行出具缴存证明后到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登记。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 发展改革,教育 农牧等部门配合.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农牧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 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 未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其开工报告,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农民工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程开工后十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接受农民工的监督、第九条,施工企业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月或按合同约定用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已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或包工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第十条。项目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的.二、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逸或死亡 造成拖欠的 三,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四、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第十一条,州.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 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群众举报后专查等方式。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施工企业在10日内足额支付 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动用缴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无力支付的。从缴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出。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 不足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 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九十日后.施工企业持竣工验收证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核实并公示。确认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后一次性如数退还,第十四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 支付,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为检举人保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存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上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第十七条.对未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责令收回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原玉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树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玉政办,201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