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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 省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区域内、所有经国家、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 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也可由原审批单位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负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住建,交通 水利.教育,环保 卫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竣工验收、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 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二 国土、规划、建设。质监 安监、环保、消防,节能.人防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三、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由审计机关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财政部门完成决,结 算审核。并出具竣工决算批复,五,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二,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仅有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 以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相应环保设施配套建成。并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以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审批该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 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三。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四,工程施工,质监.监理情况报告.五,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批复,六。涉及国土 规划、建设.质监 安监,环保.人防,消防、节能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合格的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一条、州 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齐或者更正,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及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他批复文件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 节能。资源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批复,四。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五.项目.工程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第十三条。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验收委员会。全面负责已受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由发改,财政 审计.建设.环保 消防,质监。安监以及水利 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参加、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竣工验收方案,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三、验收委员会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档案资料,查验工程现场情况、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情况报告 并对投资效益作出评价。四,审查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五.起草验收意见 六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及参建各方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项目审批情况,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和下达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三.国家,省和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四、工程质量情况和相关资料.五、项目运行情况和生产性项目产品质量情况。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 项目,五制,落实情况,八、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九 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情况,第十八条.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说明。一.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在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二,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明确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并上报整改报告后,10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按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要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竣工验收的,二,竣工验收未通过且未进行整改的.三.竣工验收未通过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验收的。由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州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省上委托验收或州 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无特别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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