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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州.县,市.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州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州.县,市,财政自筹资金以及州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第三条、州,县.市、发改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是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 符合国家和省 州政策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改、规划 建设,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同步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前期手续、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道 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第七条.审批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 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要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要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 不予审批。第十条,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及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分别由国家.省、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一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或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州发改委或州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上审批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且政府投资比例不超过40 的项目或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发改委或州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州。县,市。政府使用本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州 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州级财政自筹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州财政局审核项目概 预,算,州发改委按照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州财政局审核项目概 预 算.州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后立项审批、并由州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 财政自筹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县 市,财政局审核项目概。预,算.县.市,发改局按照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财政局审核项目概,预,算,县,市 政府成立的专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由县.市、发改局予以立项审批 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报请国家.省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州直相关部门负责跟踪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规模和投资,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第十四条,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程序完备后,由县 市.发改局或州直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州发改委汇总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 省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州发改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一.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二.符合政府投资的安排原则.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 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州,县,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严格杜绝多头申报 重复安排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条。州县。市 发改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及时转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于施工过程中。确因多种因素造成设计和合同内容变更的。按照。临夏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 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 待审计结束后 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必须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情况报投资主管部门,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决。结.算审核、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 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工程实施及工程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住建,水电、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第二十六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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