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6日,宿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 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应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新技术 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等,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县 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公共机构要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的办公模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在推进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章 节能规划第六条 市县两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第七条,市县两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八条、公共机构要根据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第三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各地区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第十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教育、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能源消耗定额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一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二条.公共机构要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 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鼓励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单独计量所用办公区域内的能源消费情况 公共机构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定期检验,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系统的建立与运行.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第十三条.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人员要熟练操作使用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平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人员,建筑 设备的变更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以及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公共机构要对能耗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并根据分析结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示范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申报创建的公共机构要按照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水平衡测试等工作,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测试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能产品 设备、不得采购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六条,公共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载体。创新宣传手段.营造节能氛围.丰富节能文化 第四章,节能措施第十七条,公共机构要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单位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 改造和运行管理,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要充分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第二十条,公共机构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改革 加强公共机构内部和各级公共机构之间的信息化 网络化建设,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要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一.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水龙头或阀门、杜绝跑、冒,滴,漏及长流水现象,二.科学设置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科学的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浇灌,三,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要采取下列措施 加强用电管理,一。根据需要实行分区域分时供电、二、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 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三.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四 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五。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非工作时间控制使用电梯运行台数和频率,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要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 低污染 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三 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四.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 保养。节油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五,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严禁公车私用,六,定期维修保养车辆 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要自觉养成下列节能行为习惯。减少日常办公支出、一,及时关闭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日常办公用能设备,减少设备待机能耗、二。减少一次性水笔、茶杯使用.双面.反复利用纸张、三 利用自然通风调节室温、缩短空调使用时间,四。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提高空调效率 降低能耗,第五章.节能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 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制度.第二十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级及下级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年度节能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 能源消费计量 监测、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 使用情况、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要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事实真相、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等行为.第三十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并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 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按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未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接受监督检查未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能产品。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或未推行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核算的.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宿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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