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 结合临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 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全州节约用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用水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州,县。市 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服务体系 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重点和工作责任。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的开发.引进。推广,应用等工作.第六条,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水项目建设补助 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宣传培训,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州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节水方案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就节水方案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项目竣工验收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对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节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和普及节水器具与设备工作.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 大力宣传节约用水政策。法规 普及节水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第十条,全州实行计划用水、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用水总量实行分级控制管理 总量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利厅制定的行政区水量分配方案.将水量分配到各县 市、各行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根据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和生产经营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经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的用水总量指标逐级下达到各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同时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用水户.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经核定批准后供水单位方可供水.新增用水户.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到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总量指标 经核定批准后方可取用水.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单位和农村水管单位应对用水户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计量设施。用水户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水计量设施、城镇供水单位和农村水管单位应加强对计量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 其管理单位应在3日内修复或更换。属于用水户保护不周损坏的、由用水户承担修复或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严格执行州发改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对其它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供水 用水 节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供水单位应依据供水计量设施、统计用水户的用水量。按季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农业节水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节约用水。高效用水为核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高效节水技术 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压缩高耗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第十七条 各级农,林 水务部门要研究.示范。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农田生产要全面普及小畦灌。全膜覆盖、垄作沟灌等节水技术,各灌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 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第十八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以水定地,配水到户的管理制度.各灌区要加强与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沟通、配水到轮次 合理分配各季节灌水量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种植区域化布局,第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做到、面积.水量,水价,水费 四公开、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州 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培育和完善水市场 鼓励节约用水.为用水户进行水量交易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一条 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对末级渠道维护和参与用水管理的作用、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节水灌溉试验、研究各种农作物和林草的需水规律,为现代农业灌溉用水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工业节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改进用水工艺.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 一水多用 污水达标处理利用等办法、降低清洁水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二十四条.鼓励发展低耗水型产业。大力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第二十五条,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产生污水的工业企业必须建设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做到达标排放。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降低跑,冒,滴.漏损耗、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节水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章,城镇节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各类服务行业排放的污水必须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第二十九条。用水大户要逐步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对达标处理的中水就近利用.第三十条,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水平 降低管网的漏失率,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耗水量高的设备以及未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用水器具。第三十二条,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第三十三条.城镇绿化要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并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有条件的区域使用中水浇灌.第三十四条.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推广环保洗车技术,第三十五条,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要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各类用水户的用水管理,完善供用水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一 供水企业供水损耗低于国家标准的。二,在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节水科研和管理制度创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四。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五.对举报和制止违法用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依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涉水法律处罚,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产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三、工业企业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有关条款规定处罚,四、擅自损坏和改动计量设施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或,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五、拒不安装用水计量水表和超越计量设施窃取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据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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