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 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在符合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按照本意见规定加装电梯。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三年以上且无电梯的多层住宅,二,既有住宅业主作为本幢或者本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提出加装电梯的相关申请,并作为电梯使用人,既有住宅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加装电梯申请、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并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三,申请人在办理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前 应当征得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同意.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为业主提供便民服务.四、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加装电梯须经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物业相邻权人通风,采光 日照 通行等相关权益的 还应当经受影响的物业相邻权人书面同意,二,有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符合城市规划 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三.加装电梯所在幢或者单元业主还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1、加装电梯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须对权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还应当有补偿资金筹集方案、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费用的分担方案。3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4 其他依法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的事项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一,二。三。项内容由申请人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和所在幢、单元.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 应当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二、申请使用业主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三.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四 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加装电梯经费筹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六.符合本意见第三,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到规划部门办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办理的。提供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设计图纸及结构安全说明,3。本意见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书面协议,二,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1 规划部门意见。2、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3,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4 与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三,动工建设前,申请人应当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加装电梯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法到民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向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电梯土建图纸 电梯井道布置图等、五。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 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民防。消防等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六。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领取并张贴 电梯使用标志、七、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职责.八。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容积率范围,九、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申请人应协商制定电梯的使用 维护和管理办法、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 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方专业电梯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十,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十一。因加装电梯产生的施工,使用 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费用不得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二,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侵害了本人合法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十三,市住房,规划.建设,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并联审批 联合验收机制,简化流程.为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能处室 做好此项工作,同时 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十四.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