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第四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进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以下简称县 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县,区、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垂直管理的机构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 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机构节能资金。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预算执行,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 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等,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纳入.文明单位 节能示范单位 的考核评比范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管理水平.第八条,市、县、区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 新技术 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节能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县,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公共机构节能计划,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全市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全市及本级公共机构。县。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 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县,区 本级及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中长期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 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市.县,区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专职负责节能信息的收集 整理、传递等工作、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定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 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定期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相邻的 办公区和居住区的能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第十五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 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单位内部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年度能源消耗超过定额指标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超标情况.说明报告.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审定和技术,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和评价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省 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化建设.智能化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 行为习惯养成等办法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 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减少空调用电,三,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四.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 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五.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六,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 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十九条。市 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大力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公共机构节约型示范单位建设.通过示范带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二十条,市 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办公用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 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国家.省,市节能名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第二十二条.市.县.区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的建设年代 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 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 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的综合节能改造计划.一。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改造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计划,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优先选用国家,省、市节能名录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二,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由政府。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 公共机构对既有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或者装修时 应当报请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维修 装修的规模和标准,四。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五,对既有办公用房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六 节能改造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节能评估 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一.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三,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全面实行公务用车驾驶规范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四。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减少行政运行投资.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财政支出。第二十六条,市、县、区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下列监督检查工作,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落实情况 二 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六、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执行和审计情况。七,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 八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九、执行国家 省,市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十.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 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改造情况、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事实真相,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 信箱等方式 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 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未列入节能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