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东至张家港大道,南至南京路 西至通湖大道、北至环湖大道,及其延伸段围合区域内的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安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演奏乐器等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工商,交通 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 个人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商品展示。宣传促销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商品展示.宣传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第六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第七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 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第八条。建设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时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其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在办理户外商业宣传活动审批事项时、应当明确告知其活动地点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户外商业宣传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其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域噪声排放限值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业宣传活动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商业宣传活动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应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第十二条,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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