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类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集约建设和流程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利用 避免重复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 2014,1770号.酒泉市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意见。酒办发,2017,164号.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4.24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与我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终端设备等,信息化软件系统.业务信息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运维管理系统等、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项目的新建,改、扩、建、运维等,有法律法规或特殊保密要求的信息化项目除外,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 政府融资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进行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新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应依托酒泉市政务云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 不再单独新建信息化基础平台.包括机房.专网。服务器.存储,备份、通用安全设施,基础软件以及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 机房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以及业务应用系统 应当按照、统筹推进,应上尽上,网络整合.稳定可靠,的原则,通过物理搬迁,应用迁移、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酒泉市政务云,第五条 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六条,各相关单位职责,一.市委网信办。市互联网信息办,负责全面指导.协调 推进全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二、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市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负责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初步设计审批,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三,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四,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拨付,根据可用财力情况提出市级政府投资控制规模,对相关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五.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六、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应用单位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 负责立项申请 招标采购 项目实施。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市大数据管理局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并接受市大数据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2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市级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市大数据管理局于每年9月组织开展下年度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交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全市信息资源的数据支持和需求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资金筹措计划等.二。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原则 是否依托政务云平台开发,部署.运行 是否充分考虑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等相关内容,三 市大数据管理局根据市委 市政府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从通过初审的项目中选择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惠民。便民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根据中央 省级投资。补助.计划以及市级政府投资控制规模,商市委网信办 市互联网信息办,市发改委制定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计划.并提交市政府审定,四,对经过市政府批准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五 项目应用单位根据市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复文件,应尽快办理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六,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七,通过初步设计 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应用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政务云资源需求.第八条.对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市财政追加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进入项目审批流程。对不需立项直接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的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项目应用单位对建设方案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研究 第3章.项目建设与验收.第九条、项目应用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依法进行招标采购,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第十条 负责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设计、开发、建设和监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第十一条,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投资超出概算10 以上 须报相关单位进行批准、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 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由项目应用单位配合市大数据管理局进行验收.国家 省统筹安排在我市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应用单位将重要信息系统报市委网信办 市互联网信息办,备案.第十四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大数据管理局要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项目运行情况 应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应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4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酒泉市信息化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项目申请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参与单位。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新建,续建。改.扩,建,升级,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启动时间。完成时间,项目建设内容简介及前期准备情况 项目对全市信息资源的数据支持和需求情况,可提供数据.需求数据 云资源需求情况、CPU.核。内存。G.存储。T。项目预计总投资。万元。资金安排情况,合计.市级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 其他资金、资金到位情况、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