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1236、扶贫攻坚行动,加快推进全省交通扶贫攻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根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甘政办纪,201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是指纳入 甘肃省交通扶贫攻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使用中央车购税资金和交通建设融资的建制村通沥青 水泥、路工程项目、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三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市州协调推进,县为责任主体的领导体制。坚持政府主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多部门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国省补助资金的筹措,省公路管理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制定年度前期工作计划。负责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及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投资公司负责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建议计划和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的编报 按权限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批.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并组织竣、交 工验收等工作.第五条,县,市,区 政府是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所属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提出年度前期工作建议计划和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前期工作按照 规划指导,规模控制,各负其责、超前推进,的原则进行.县交通运输局于当年3月15日前.按、规划。提出次年度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议计划,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市州交通运输局于3月30日前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规划.制定前期工作计划并于4月15日前下达,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于10月底前完成设计审批工作,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第七条、各县、市.区 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当年11月中旬前编制次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建议计划,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 市州交通运输局11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局编制次年建设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省交通运输厅于12月底前下达次年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的项目必须是完成前期工作审批的项目 建设计划应按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第八条.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后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通畅工程项目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信登记制度.第十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局部路段 可按,甘肃省扶贫攻坚交通先行示范市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技术标准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必须同步实施必要的支挡防护工程、排水工程和中小桥梁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并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 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工作由县 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 应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并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施工可结合实际情况多项目打捆招标,每个施工标段不得大于20公里,第十四条.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全面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质量.安全保障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路面和桥梁工程、应实行机械化施工,路面结构形式优先选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拌合应采用集中厂拌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商品混凝土,大宗建筑材料如水泥.碎石应集中采购,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应推行招标选择第三方监理模式的工程监理制度。对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负责施工监理工作 各监理组须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市州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站审核.第十七条。县、市。区 交通运输局的试验检测室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应培训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返还施工单位,第十九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级交通运输局每月将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完成投资,资金到位,考核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每月25日向省公路管理局报送工程报表。第二十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 甘肃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成后、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和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并应邀请投资主管部门。公安交警,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参加 省公路管理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 交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工程资料归档及交接工作,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做好工程试验记录 原始记录。自检、交工验收和竣工文件的填写.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各种资料要根据相关规定 按工程管理性质分别归档立卷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 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养护机构 人员和养护资金 落实养护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督查和督导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在省公路管理局设立农村公路督导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督查,督导工作,各市。州 交通运输局设立农村公路督查组 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督查主体责任,各省属公路管理局设立农村公路督导组。在农村公路督导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指导。第二十六条,参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主动接受交通质量监督机构 农村公路督查组 督导组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专项监督,第二十七条,按照.政府监督为主。群专结合、的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县、市 区,交通运输局须邀请群众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参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监督工作,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全面推行 七公开、制度,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 七公开,制度的意见 按照,便捷高效 利于监督,的要求.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各种有利于社会监督的方式.在公共场合和施工现场等规定地点,及时真实地对建设计划 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七项内容进行公开,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全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与养护考核激励机制、对考核结果好的县除在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外 省交通运输厅将每年筹集资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方面、对考核结果差的县,除扣减第二年建设项目外 省交通运输厅将抄告市州人民政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