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2日第103号令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标牌设施,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应当一路一规划。明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的地点、间距,规格 数量等,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 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编制、第五条,在高速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 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属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农村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设置内容,地点。时间.期限等,二,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纸 包括颜色 规格 结构。材料等、三 安全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设置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出具不用做商业用途的书面承诺,第七条,经营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作商业用途、第八条,许可机关做出许可设置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日内与设置者签订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合同,第九条,非公路标志牌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第十条。设置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许可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第十一条。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除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外 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使用版面平顺 坚固耐用,不易破损的材质.二、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版面颜色及图案,三.非公路标志牌的照明光源不得直射或侧射路面.四。牌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炫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第十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在公路弯道内侧,平交叉道路附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距离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牌面不得伸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第十三条。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垂直投影距公路边沟,截水沟 边坡 外缘应当不少于1米、并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倾倒或构件脱落时不落入公路路面,利用跨越公路的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使用独立支撑结构。其版面下缘不得低于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底面标高,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一 在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公路中央绿化带内,二 在公路大中桥梁周围2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三,利用公路标志牌 公路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第十五条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质量。安全负责 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一.对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除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安全。二。对幅面进行检查 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幅面 三.在暴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前后 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牌安全状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非公路标志牌发生损坏、倾覆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及时修复或者清除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路政巡查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行为 发现非公路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景观的.应当向设置者提出整改意见。遇紧急情况时 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相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第十七条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接受和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三、非公路标志牌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行政许可、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一.未按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的.三。非公路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景观,经告知拒不处置的,四。擅自转让或改变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用途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 不按照非公路标志牌编制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二,不落实非公路标志牌拍卖.招标制度的,三。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未组织验收的,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办理非公路标志牌许可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吃 拿 卡、要。的 三、妨碍设置者。经营者。使用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参与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经营活动的,五 强制交易。提供有偿服务的.第二十二条,非公路标志牌拍卖 招标所得收入按非税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专项用于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等支出。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