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 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沟道,渠道、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沟、穿河。沟,穿堤.渠。临河,沟,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 取水口,泄洪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 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规定执行。第四条,平凉市水务局是平凉市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各县.区。水务局是县,区、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管单位、市城区河道管理站管理监督平凉城区城市规划区河,沟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第五条。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 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或由其委托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发放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除大中型以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县,区。水务局初审 市水务局审核上报省水利厅审查,发放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二 泾河支流颉河、暖水河。策底河 南北汭河,达溪河、黑河。洪河及渭河支流葫芦河 庄浪河,南北水洛河、李店河等河道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由所在县,区 水务局初审后上报市水务局审查、三,平凉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河。沟.道内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由市城区河道管理站初审后报市水务局审查。四。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州。县 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统一线性工程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由所在县、区,水务局初审 市水务局审核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查、发放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 县。区 跨边界河.沟、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县、区,协商提出意见,上报市水务局审查、发放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五.除上述已明确的河 沟,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其它河.沟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由县。区、水务局审查发放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并报市水务局备案,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查权限,向市或县、区.水务局提出申请 办理河道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河、沟。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占用河,沟 道范围内土地,工程设施情况.四.建设项目防洪设防标准与处理方案,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 沟.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 河,沟 道行洪 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第七条、市、县。区,水务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乡村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三 对河。沟 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 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四。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沟.道泄洪能力.五,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水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八 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九,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第八条,市,县 区、水务局在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审查时、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及技术论证、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必须有2名以上从事水利设计,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第九条,市。县、区、水务局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填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作为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重要附件和依据、第十条 市,县 区.水务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 应在批复文件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水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原审查部门进行复议后提出最终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补做的勘察,试验、技术评价等工作,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作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项目审查同意书.第十三条,河.沟,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渡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沟。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审查的市,县、区、水务局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站审核。经审核单位同意后发给 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作为建设单位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的重要附件和依据。第十四条,因建设项目的修建.占用,损坏河、沟。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修复 对降低工程效益及防洪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或按照河道主管部门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区的防汛任务由建设单位承担、必须确保防洪安全,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市.县.区,水务局应对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防洪影响评价审查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报省水利厅裁决。并抄送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发放河,沟 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 沟、道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性质,规模 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 建设单位应到原审查机关重新履行审查手续,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为保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和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按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市。县,区。河道管理处,站.预交现场清理保证金 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完毕、经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施工单位,否则由市。县 区 河道管理.处、聘请施工队伍及机械清理平整施工现场,费用从现场清理保证金中抵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三十日前、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填发审查同意书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第十九条 市 县、区 水务局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 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县.区,水务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河,沟。道、蓄水工程。渠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市,县.区。水务局河道管理处。站 可根据有关法规责令其停建.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依照 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附。则.第二十一条.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项目审查同意书,施工许可证采用省水利厅统一制式,第二十二条,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平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12。29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