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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甘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掖甘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掖甘州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等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 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组成的空间区域、本规定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的正常工作 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范围,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 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张掖甘州机场净空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张掖甘州机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张掖机场公司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 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环保,气象。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张掖甘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张掖机场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张掖机场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甘肃监管局。备案 第九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机场净空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更新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 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出原地面 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88.437.米 150、米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民航甘肃监管局意见,第十二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限制高度或者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影响飞行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民航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民航甘肃监管局、相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张掖机场公司提供有关资料,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规划审批范围的通信铁塔.塔吊 广告牌,房屋和树木等、其高度应当满足净空安全要求。第十四条。张掖机场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新增或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区 人民政府和民航甘肃监管局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 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净空技术要求规范组织拆降.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构 筑物、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一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四 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航空器,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它升空物体.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桔秆.垃圾等物质 或者燃放烟花。烟火、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 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 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十六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划定的可飞区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航空器.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按照划定的范围,高度升放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 升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航空管制机构.机场公司和气象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在可飞区外的管控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航空器,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张掖机场公司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和调整张掖甘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编制电磁环境保护图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第十九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 应当满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的单位应当规范台、站,建设程序 严禁擅自变更无线电台 站、技术参数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其符合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甘肃监管局意见.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以通信 导航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路等高大障碍物.五、半径,360 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 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对正在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和其它仪器.装置 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二十三条、张掖机场公司应当加强对机场电磁环境状况的监控,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受到干扰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甘肃监管局、第二十四条、对破坏机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危害机场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 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或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张掖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27日发布的,张掖甘州机场净空区域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2 4号,和,张掖甘州机场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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