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消防安全责任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致发生火灾事故或者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实行行政问责的制度。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分有据。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和市监察.检察.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责任问责小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问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一 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火灾事故的,二。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三,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四.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第六条 实施消防安全责任问责时,发现县区政府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议题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不足的,二,未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消防经费未能足额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的,三,未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的,四,未能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不及时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上报的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五.未组织或责成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整改的,未依法及时作出明确决定的,第七条,实施消防安全责任问责时.发现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追究 一.规划部门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造成消防队,站,无法建设。无法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发展的,二.国土部门对占用消防建设用地的行为未进行监管和查处的、三。建设单位未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改造设计文件同步建设.同步改造公共消防设施的。四 市政、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未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未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通报 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五 公安消防机构未按法定职责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未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依法报告本级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灭火救援 监督执法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公安派出所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未依法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未书面报告相关单位.部门的 七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教育,人社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 培训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未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 九、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的。十,各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系统。部门内部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问责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诫勉谈话,五。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各级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参考条件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问责方案 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三.实施调查.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辩.问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问责小组写出书面申辩材料说明情况.并就问责事项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质询、四,问责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市政府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作出消防安全责任问责处理决定 制作问责处理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 处理决定书应当告知责任人过错行为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处理结果,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及申诉途径和期限.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 问责调查工作,应当自问责立项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消防安全责任问责结果。可以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