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以及在上述专职消防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积极协调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规划。地震等部门。单位。建立完善专职消防队各项建设 管理运行保障机制 共同抓好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奖惩考评,经费使用等工作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执勤训练 灭火救援 经费使用等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后,专职消防队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落实。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 以人为本,分类管理。责权明晰 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努力提高专业化 职业化,规范化,实战化水平,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与执勤中队同操课,同训练、专职消防员实行量化考评制度。量化考评内容包括政治学习 业务训练,日常工作.内务卫生.行为举止 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等,量化考评结果作为发放和调整工资待遇,晋级、奖惩 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存入人员档案 第七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消防工作中 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员招收和培训 第八条。专职消防员招录,一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合同制用工制度。依照有关规定招聘使用。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下达的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招录.三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任务需要提出,经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四,用人单位在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工资待遇标准,五。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由单位自行调配或招录.第九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政治可靠、品行良好、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四 身体健康 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考取中级。高级职业岗位技能鉴定资质的消防部队复转战士和具有驾驶证B照以上的退役士兵可优先招录。第十条。专职消防员应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60天,15天 岗前培训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依据 条令条例.进行全封闭式训练.培训合格后由各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应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第三章。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一、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执行 消防站必须建有办公区 营房和训练设施,消防车总数不少于3辆、水罐消防车2辆.抢险救援器材车1辆 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5人,独立承担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大队职能的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员不少于30人、并按照,综合性 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器材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车辆及器材装备,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标准号GA T998.2012 执行。最低建设等级为二级。且水罐消防车不少于2辆.消防摩托不少于1辆 专。兼 职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除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其余可由两个以上乡 镇。联合建立政府专 兼,职消防队 三、市内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消防站建设等级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必须建有独立的营房、训练设施,消防车辆不少于5辆.专职消防员不少于30人 具体可依据公安消防机构指导意见进行建设,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和组训制度、确保人员在位率不低于总人数的70 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管理要求.工资待遇,权利义务等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录用后。用人单位必须与个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合同期满若工作需要 经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考核分为日常量化考评和年。半年。度考核、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不称职三个等次,与工资晋档,晋级。奖惩。去留挂钩,每年实行晋级和淘汰制 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消防部队复转军人定档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初。中。高可直接定为初级。中级 高级消防专职队员享受工资待遇。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技术标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处置辖区各类灾害事故。接受当地政府、公安机关 消防部门统一调度 参加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和现场勤务,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 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和抢险救援数据,按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普及消防知识.七.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单位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六条。专职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着装严整,第十七条。按照规定对营房设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车进行检查维护。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器材 消防车不得用于与训练.执勤,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以及消防宣传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 教育、训练等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或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学习 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体能 技能和应用性实战训练,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计划的制定,检查,考核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所辖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员的管理 教育,训练等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第四章,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工资待遇参照地方事业编水平进行发放,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队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高危职业补贴组成,工资发放应当与岗位 等级.考核结果等挂钩.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正常离队以后、具有消防行业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员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 死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消防员职业技能等级评定 第二十七条。购置消防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特种车辆许可证 并减免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 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任务的。可以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 已招录的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身体检查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二。1年内未达到三级消防员标准.三.思想不稳定.不愿意从事消防事业 四 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合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部队条令条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不改的。二 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延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在执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四.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延误战机、施救不利,造成较大以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五,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六,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七。人员。器材、消防车用于消防工作以外事项的 八 消防车在非执行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任务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九.其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 合同履行监督 就业注册登记等工作,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烈士、第三十四条.公安。住建和教育等部门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户口迁移、住房保障,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