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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 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 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 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本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八。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 使用和管理.九,组织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 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 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一、安全投入计划,二.建设项目计划。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登记、治理制度。八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四、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第十八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二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排查 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十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 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 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三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七 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 危险场所动火。建.构 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 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7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武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武政办发。2010.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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