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甘肃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 部队等庭院的绿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嘉峪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全市各单位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规划 建设.房产,教育,卫生。旅游、工业园区。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 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工作 第五条.新建庭院的绿化由建设投资人负责,其他庭院的绿化由产权人负责 具体组织实施由庭院管理单位负责。第六条 庭院绿化应以植物造园为主,优先发展乔木 做到树.花 草综合利用,乔 灌.青相结合,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 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第七条 庭院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二。旧区改造中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的庭院要实现全面绿化。达到无违章建筑.无空地,临街新建实体围墙进行通透,已建成单位逐步改造透空.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新建 改建的工程项目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庭院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绿化,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应将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临街单位、经营性门点,应对门前区域的绿化负责管护 具体区域从各自单位周边范围到绿化带边界。保证门前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完好无损、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庭院绿化.加强对庭院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和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保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长茂盛。草坪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完好无损,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绿地或砍伐树木。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堆放杂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并依据有关标准评定成绩。由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庭院绿化先进单位、花园式单位进行命名挂牌、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庭院绿化标准进行绿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具体评定办法如下。一、庭院绿化达标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检查验收所评成绩提出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定,二,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标准 由单位申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市绿化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备案.三、花园式单位必须符合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 由单位提出申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市绿化委员会审定.第十四条.奖罚措施,一,花园式单位,庭院绿化先进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命名挂牌.奖励标准由市政府确定、二.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才能申报文明单位。对可以达到庭院绿化各级标准而又不执行庭院绿化总体规划、不积极绿化建设的单位.不得申报文明单位.并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对现已命名的文明单位.经检查庭院绿化不达标的 限期达标,期满后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四.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年 产权单位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任务.对逾期没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工程竣工的相关手续。五.花园式单位,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每二年命名一次。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庭院绿化方案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绿化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救。第十六条.根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擅自占用庭院绿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逾期未予补植的.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