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7日,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 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社区 厂矿 乡村、学校等单位,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及时做出预报,警报、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一条、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包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油库 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 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在施工中需要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核、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 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 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六,学校,宾馆 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十八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场所和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 筑物。场所或者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设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行.黑名单和红名单 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或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六条,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雷电灾害应急第二十七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 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第二十九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如实上报雷电灾害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第三十条.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根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雷电灾害的调查 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 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及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办,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