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2002年2月1日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预算决算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决算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第三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二章 审查和批准。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者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预算均安排支出的,应当将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 应当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对能够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一般债务收支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应当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市县政府举借的债务,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第十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省本级和分市县的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可举借额度由省政府财政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 财力状况和融资需求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 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债额度 除预算法规定外.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 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财政政策措施。三。财力来源及构成情况,四,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和对下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 五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预算安排使用和偿还情况,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五条,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二 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是否适当,四,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五 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以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后、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同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 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交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部门预算草案以及本级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预算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报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 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 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二。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四。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五 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七。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大会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和报告。第二十三条。预算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省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 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县级以上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六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 省政府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经市,州、县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 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市,州。县.市 区,政府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归还.临时救助额度不得超过因短收引起的国家规定基本支出的不足部分、第三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七条,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 在执行中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关于预算调整的报告 未经批准 不得调整预算,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初步审查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 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三,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四,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五,对本级政府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三.收支平衡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 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第四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关于本级决算的报告、第三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预算法等法律 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 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三十七条、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三、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四,重点支出完成情况,五 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应当同时听取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 本级决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五 针对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入情况,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三,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结转情况、四,资金结余情况。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六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 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二条.决算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 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决算的决议的 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预算决算的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是、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情况.二,预算决算批复情况,三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四。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五.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六、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七、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八.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十,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十一、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十三、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十四。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情况 十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十六。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十七,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十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二,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三,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四,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五。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六,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针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题调研 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就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决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第五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府增加的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同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第五十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和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政府采购情况.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七条、对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编制 报送预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进行预算调整的 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 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