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修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县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纳入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预算 并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二章。节能审查,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用能量 结合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分类审查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之间。且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其中中央,省属在银企业、市属企业.市级单位和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专篇数据核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类指导开展节能审查、项目无可研报告或可研报告中能源消费量不明确,建设单位应补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数据测算说明。第九条。建设单位可以选择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第十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和节能方面的专家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审。围绕节能报告各项编写内容.依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补充材料,同一评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和评审任务。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 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第十五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公开办理结果。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随机抽查公开制度。节能审查机关或者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所审批的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 建设单位应当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开展验收 节能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的一项内容。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 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县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依据各县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区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第二十条.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 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细则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建设部门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节能报告编制机构或评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报告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2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报告编制和评审资格,第二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并在,信用甘肃。和、信用白银,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并公布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前。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白银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市政办发 2012,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