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 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提取权利.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三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四 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批.五.编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四.租赁住房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七。离休。退休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 二。三.四 项情形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第七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八条.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第九条、职工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第十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一、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全额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三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提取额度按管委会确定的额度提取.四,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管委会确定的额度提取 五 符合第五条.五、六 七 八 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六,符合第五条、九,项规定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第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交经单位审核的提取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 提供三年以内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三年之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三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三年之内住房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四,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件、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提交购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或住房贷款信息证明,五.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提供一年之内物业管理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属于本地户口的。原则上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八、出境定居的.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九,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十,职工死亡的。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000元以下的。申请人可直接提取.不需提交公证书。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 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医疗有效费用票据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 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第十七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提取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第十八条,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住房消费提取申请、二.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 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时 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为 JCSZF 2017 3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