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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综.2018,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 古雷开发区管委会 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8日.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施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现由芗城区、龙文区两个城市建成区组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发生变动的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如下 芗城区东至九龙大道,西至金峰路、南至江滨路 北至北环城路.不含北环城路、龙文区东至东环城路.西至九龙大道,南至江滨路.北至漳华路。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根据目前确定的范围。具体如下.一、龙海市。东至龙海市公交站,西至西溪大桥,南至榜山柯坑村 北至锦江道 二、漳浦县,东至朝阳隧道,石斋北路,黄仓口,龙湖大道南侧,绥安中心小学、绥东花园、北岸二期 西至国道324线、南至鹿溪流域,北至开发区金霞北路,绥东溪延伸段。三,云霄县 东至江滨路。西至将军山公园,南至324国道.北至将军大道.四.诏安县 东至江滨路,西至国道324线、南至丹诏大道。北至中兴大道 五,东山县。西埔城区及开发区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疏港路 铜陵城区东至顶街路、西至黄道周公园,南至湖海路 北至大沃路。六.平和县、东至迎宾路。西至西环路 南至文昌路。北至福环路,七,南靖县,东至翠眉红绿灯十字路口起经县医院新址至闽星生态工业园边山马路口、西至南环路碧候端点起经麒麟山公园至山梅路兰博园岔口、南至翠眉红绿灯十字路口起经六安新村部至碧候端点、北至山梅路兰博园岔口起经凤翔花园小区至闽星生态工业园边的山马路口与东环交接。八、长泰县、东至建设路.西至顺和路,南至武德路,北至政通路.九,华安县 东至联达木业。西至福里桥头,南至罗溪路口、北至竹种园.上述城市化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由相应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告。第五条,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以及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各负其责.并履行相应的责任要求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实施工作 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芗城区、龙文区 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其他县、市.根据各县,市 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市容管理部门为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保障所需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提高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横向为建 构,筑物、包括其他不动产,的沿街总长 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其他不动产 沿街墙基至人行道的路沿石,为整个步行道.或至非机动车道的分界线,立面为建.构、筑物沿街、包括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责任区范围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 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国土资源部门为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 经营 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 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经营 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六。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责任人中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无经营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 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 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责任牌。责任牌不得遮挡,涂损等 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的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责任人下达责任书、责任书文本格式和责任牌制作样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定后,下发给各县,市 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 部门进行印制。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领取责任书.责任牌后。与责任人进行签订 分发,对责任牌有无上墙标示,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应当进行现场监督.责任牌制作与换新等费用由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承担,第十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市貌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一,不得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具体包括,1。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或堆放营业物品、生活用品等,2、占道摆摊设点行为.二、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行为,具体包括,1。不得擅自乱搭乱建、2,不得擅自设置路障或擅自圈占公共停车位 3,不得擅自堆放房屋装修材料或土头垃圾,4。不得擅自放置废弃车辆等各类废弃物、5。不得擅自沿街晾晒生活用品.食品等各种物品 6.不得擅自倾倒剩余混凝土 水泥砂浆,餐厨泔水 化粪池污物等污染物、三.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悬挂 张贴 涂写.刻画等行为,具体包括.1、不得在墙体。护栏,树木。线杆等物体上悬挂各种布幅,2、不得在公共公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箱体,护栏,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广告,四。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包括大型户外广告,墙体广告 公交站台广告和路名牌,指引牌。展示牌,交通标识牌,警示标志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广告布等各种户外广告。招牌包括商家的店招店牌和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牌等,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出现破损、陈旧、生锈等情形,不得出现倾斜 倒伏.松动 摇晃等安全隐患。五、不得违反规定产生油烟,油污扰民行为.具体包括.1、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2,不得出现油水 污水直排.污染路面,雨水管沟、河道等,六。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公安交通或城管执法、市容管理 部门划定的停放点、机动车指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各类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指按照,车辆进框,车头朝外。摆放有序 观测整齐,的标准、在机动车停放施划线内.框内有序停放,其他商业性共享单车和三轮车、自行车等各类非机动车辆、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管理标准有序停放,第十一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一、在生活及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等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袋装。扎口的管理要求处置、不得裸露 零散或撒落投放、二 袋装垃圾由环卫工人定时定点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出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倒入沿街设置的果皮箱内 三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弃物 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清运.不得擅自随意处置,四.不得在责任区内随意丢弃烟头,纸屑,饭盒、塑料袋,瓜果皮等各种废弃物 第十二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绿化亮化完好。履行下列责任要求。一.不得违反规定占用绿地。损毁苗木 采摘花果等行为、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绿地进行生产经营。堆放物品。氛围布置。集会活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砍伐。迁移、损伤.修剪树木。偷窃苗木、损青毁苗、践踏花草,碾压植被,采摘花果等行为,二.不得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等行为 1 不得借助树木进行架线挂物,晾晒衣被等.2.不得借助树木进行悬挂。张贴广告宣传标语等.3 不得借助树木进行拴系动物等,4,不得借助树木进行拉线牵引.固定线杆等,三 绿地绿化应当保持卫生整洁 不得影响市容街景,出现以下情形.沿街商家等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管理责任单位及时处置.1 绿地或绿化带的果树,绿化树出现死株.倾倒或较大幅度倒伏,较大树枝断枝等情形、2。绿地,绿化带.花坛、树穴、存在明显的暴露垃圾 3,树池 花坛或相应的围挡出现明显的破损。破旧现象,四,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出现以下情形 属于沿街商家等责任人管理的、应当及时修复,属于管理单位责任人管理的 沿街商家等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管理责任单位及时修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蓄意破坏夜景灯具.1,夜景工程出现灯光显示不完整。2 高立柱等大型户外广告出现灯光显示不完整.3。亮化设施出现图案断边.语句缺字。字体少划.第十三条。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县,市 区 城管执法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通过当地报纸 广播.电视、新闻网和单位网站等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第十五条。市和县 市。区 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等公众媒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第十六条。各县 市 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季度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情况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和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开。第十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管理举措,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水平、一,尚未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县.市,应当加快建设推进步伐 并把,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纳入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平台实施网格化 精细化.智慧化管理、二 推行社会化购买服务,实施、垃圾不落地,城区。牛皮癣,治理等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区域的巡查监督,信息采集 劝导教育,纠正处置等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管理、三,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区域的所有主次干道 全面开展。示范街.创建活动,具体创建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四、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区域的所有主次干道,全面推行,街长制.管理.各县 市、区,的城管执法 市容管理 部门负责制定相应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并对.街长、履职情况开展监督。五.各县.市、区。的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加强。门前三包、责任人的普查。登记 管理等工作。建立责任人电子化信息数据库,制定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对责任人信息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六,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责任要求的。由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根据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相关处理。七,制定露天烧烤治理办法,规范露天烧烤。减少占道经营行为.推广使用无烟烧烤环保炉具,避免城市环境污染 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并对考核评价结果加以应用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纳入市对县 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 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 应当履行市对县,市 区、考核评价的配合责任、二,各县。市,区、应当参照市级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市 区。对部门,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由所属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对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根据本地实际加以应用.第十九条 机关 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 作为各级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评内容。第二十条,市或县 市,区.的机关,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中履行相应的责任要求,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责任的、由市或县,市、区 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约谈 责令整改.情形严重的。按程序启动问责,并公开通报.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机动车未有序停放在公安交通或城管执法 市容管理.部门划定停放点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凡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参与。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考核评价人员。应当本着客观.公正,透明,廉洁的考评原则、实事求是开展考核评价 被考评方参与配合的工作人员,严禁干扰.阻碍或以其他形式影响正常考核评价。严禁考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违反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各开发区、投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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