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提升项目资金安全,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和关系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 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本办法所称全程跟踪审计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至竣工财务决算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条、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计划、根据现有审计资源并结合项目特点和要求 科学合理的确定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年度计划内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依法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直接有关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参与审计的聘用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相关规定 审计机关做好聘用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项目跟踪审计 应当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文明审计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第七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开工前的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投资概。预,算的真实.有效。合规性进行的审计。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地质勘察、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情况。二.项目可研和初设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审查批复情况.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评估等单位资质情况.四。项目地质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情况,五。项目前期发生建设费用计取标准和支付情况 六.涉及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其他情况 针对此阶段的跟踪审计,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第八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期间建设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包括、一,项目概,预 算的执行情况,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及备案,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备案。施工安全许可审批及备案的落实情况,三.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四。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五,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七.项目工程初步验收程序执行和工程资料备案情况。八.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九,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其他情况,针对此阶段的跟踪审计.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第九条。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情况。1,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备案制管理情况,2,项目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3 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隐蔽项目签证程序执行情况 4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落实和程序执行情况。二,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 使用情况 三、项目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和管理情况、针对此阶段的跟踪审计、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第五章。审计监督方式,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应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成立项目审计组.审计组根据项目特点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跟踪审计联系制度、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收集,整理项目的进展等相关情况,第十二条、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本着节约资金,控制预算的原则、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第六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项目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审计组审计人员必须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的项目重大变更事项和对项目造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七条。审计组根据项目进度和跟踪审计实施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跟踪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机关审议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 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针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出具跟踪审计建议函 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并提出审计建议 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应于60日内执行完毕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项目审计职责的,三、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与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项目超规模.超投资及超建设内容等行为的,第二十一条,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 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证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有意隐瞒 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二 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财务方面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 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或者违纪。违规行为,依法移交、由纪委 监察,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不能因跟踪审计的介入而减少。弱化其应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监督过程中不得参与项目管理.不得影响或干扰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全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