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暂行规定 试行、第一条 依据和意义 为加快推进我市宜居房产建设 积极适应老龄化社会迫切需求.进一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住条件。全力打造和谐.便捷的小区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 市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楼体为四层及以上的框架结构,且房屋具备安全增设和使用电梯条件 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住宅产权红线内的居住建筑.第三条.许可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既有住宅原批准图纸上已预留电梯井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四条 申报主体.小区楼.幢,栋,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为申请人、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可以以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增设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或业主代表.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增设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代表人,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等代理实施,申请人委托代理方实施的 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申报资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 申请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二。用地权属单位同意意见.三。已通过市政府联合审查的加装电梯相关资料 第六条,办理时限,经市政府联审通过且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条。办理原则、可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遵循以下原则,一,住宅不存在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二,老旧小区住宅增设电梯以实用性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道路及城市绿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四 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小区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五.住宅增设电梯后的建筑间距 建筑日照。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等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六,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七、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考虑外立面的景观美化,电梯井道和交通连廊的立面材质和色彩宜与原有建筑和周边建筑相协调.第八条、有效时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