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加快全市棚改进程,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把棚改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组织市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区县政府和兰州新区 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棚改项目 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市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或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级政府在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时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由政府承担的纳入国家2016年.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中。应由政府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等方面 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 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购买主体.各级政府可授权建设,房管 等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获地方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市政府授权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级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六条.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 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八条,购买主体应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立项、环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同级财政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 性质和内容,将购买棚改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统筹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购买内容,规模 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区县政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报市棚改办审核,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 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结果评价的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规定程序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协议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协议 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协议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 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 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完成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期内要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中期规划,并逐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同级人大会议审议 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区,县.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棚改项目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向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改工作进程、包括棚改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改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要求和项目进度,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向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支付资金,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 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 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 按要求向购买主体 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执行情况 成果总结等材料.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棚改贷款银行 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本部门预算,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报 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二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第二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