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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新建 改建,扩建,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水运工程明显处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载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第六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使用符合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依法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法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推动先进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方式的应用.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畅通与安全 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组织整改 并定期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第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实行标准化施工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将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施工标准化要求及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不低于法定标准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和施。工期、每月对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 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的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从业岗位登记、组织施工单位落实全员岗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 健全责任档案,如实记录施工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公路水运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 验收,第十八条备案的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实行监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应急管理,档案,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公路桥梁。隧道 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公路水运工程附属的为车船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其安全设施设计需经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 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和设施.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并注明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除工程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设计单位可以按照约定 提供下列设计服务.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 安全风险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二 在公路水运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监理单位,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聘用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要求 设立现场监理机构 选派符合监理合同约定,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织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七条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变更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核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 监理工程师不得予以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真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序,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公路水运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应当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急救援体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施工风险评估、并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对隧道开挖作业 桥梁预制和吊装作业以及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作业现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有关规范开展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和记录的过程应当录像。照相并保存、隐蔽工程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 督机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向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自检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公路水运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公路水运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并对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二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试验检测资质注明的项目及参数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并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试验检测业务.第四十三条试验检测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第三方中心试验室,桥梁隧道监控量测室 桩基检测室、隧道检测室,桥梁荷载试验室 机电检测试验室等现场试验检测机构的、应当确保现场试验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环境等条件满足相关要求,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试验检测台账。如实记录试验检测情况,在试验检测过程中 发现有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及时书面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使用试验检测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试验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系统.第七章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及其人员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监督抽检、三,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四,发现有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相关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和使用,五,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监督信息系统 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人员 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十二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在公路水运工程明显处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载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依法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发现的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核查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监理工作的,二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施工业务的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 高边坡 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专项施工风险评估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对隧道开挖作业.桥梁预制和吊装作业以及高边坡 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作业现场进行监控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 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第五十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对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的,三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附属的房屋建筑工程和环保 水土保持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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