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4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排污许可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许可对象,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以下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第五条。分类管理、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并依法逐步将排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从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方面落实简化管理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依照环境保护部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第六条,综合许可,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 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七条.分级许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包括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当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后.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排污许可证由核发部门按环保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第八条、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行统一编码,其申请,受理、审核 发放。变更 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环境保护部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第九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承诺书等信息.第十条、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都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第十一条、许可事项,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可不载明许可排放量、第十二条 许可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 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核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核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市,州。县 区 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 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要求,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二、自行监测方案 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和频次等要求、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各地区还应根据管理要求、在副本中载明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的管理要求及其他信息,第三章.申请与核发 第十四条。推进时限 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到2020年 完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根据行业推进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时限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 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十六条,提交申请,排污单位依法按照国家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或委托咨询单位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第十七条、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第十八条.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四,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 管网布置 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六。环境保护部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已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提供确认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第十九条.受理.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二十条,许可条件,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 可开展现场核查、对满足下列要求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五、排放浓度符合环境保护部令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环境保护部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规定 六,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七 环境保护部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八、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许可决定.核发环保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环保部门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 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并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第二十三条,证照管理,禁止涂改 伪造排污许可证 禁止以出租 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第二十四条。许可费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变更。注销 延续、第二十五条,变更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 因排污单位原因排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四,新制订、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第二十六条 变更申请材料。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变更决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第二十八条,延续申请,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延续申请材料,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延续决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 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第三十一条,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并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遗失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三十四条,许可证执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联网传输监测数据、并落实监测信息公开责任.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第三十五条 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 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第三十六条。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 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第三十七条 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二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五。信息公开情况、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七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第三十八条,企业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开展监管执法 对社会关注度高 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检查频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 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第四十条、监督指导.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发现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并责令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之外、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第四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 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五。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四十四条。无证排污责任追究。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超许可事项排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第四十六条 连续处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七条 从轻处罚。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 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第一款情况。第四十八条.未及时变更补办、排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原核发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三.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第四十九条,材料弄虚作假,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五十条,自行监测违法。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五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整改要求.依照本办法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内容,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内容一致.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时间一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整改结果办理,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 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与现有许可证的衔接,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据、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版,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 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第五十五条.格式样本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十八条规定的承诺书样本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第五十六条。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审核,发放.变更,延续 注销 撤销,遗失补办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实施要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待.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发布后、本办法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不符之处,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