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水务,水保 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 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4。25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方案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负责省级审批.核准,备案。及水利部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审批,核准,备案、及甘肃省水利厅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县.区。审批。核准,备案。及市,州.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第四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弃渣。土,场等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报承接部门批准.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二,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以上的。四 施工道路或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以上的,五 桥梁改路堤或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超过20公里以上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 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 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以上的,其中 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弃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报承接部门批准、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二 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第八条 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 因故需要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应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向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送审稿,一。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审,通过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经专家复核后、水土保持方案达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报送的。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终止审批程序,生产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审查,未通过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重新进行技术评审,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二.不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建立本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 制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技术评审专家必须是专家库在库人员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批的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责任范围合理.四 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完整.水土保持措施对位布设、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五.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 位置明确 堆置方案可行 六.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七,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八,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九。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和,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时,应严格遵守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廉政规定、试行,水保监便字.2014。第171号,保障审查审批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廉政 文明依法进行.第十五条、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对下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方案审查审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在审查审批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失职渎职 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