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水市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 2016.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6日,天水市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我市节能量交易机制,促进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有关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 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 是指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根据国家下达万家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节能量以及有关部门监控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二。项目节能量、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与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 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 调整产品结构等为目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果、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 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 第三条.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归用能单位所有.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所有权应由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量交易,是指为实现社会总体能耗降低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用能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上下达的节能量目标,所在区域能源消费量控制和部分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规定,采用自愿方式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 主要包括,一.重点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对超过目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通过此交易达到节能量目标的 视为完成节能量目标 二,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或节能技术改造 淘汰生产装置等方式形成的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企业将节能量转让给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等单位的交易行为.同时.鼓励和提倡非重点用能单位为履行社会责任购买节能量、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量交易工作,制定节能量交易管理制度,实施节能量交易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事项监督管理,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量交易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节能量交易主体为全市各类用能单位,重点是本市范围内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同时。探索引入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第七条。节能量交易统一在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节能量交易平台进行。第八条。节能量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交易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开展节能量交易、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双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二,政府引导原则.政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目标,核定项目节能量,制定主要耗能产品能耗标杆.检查和评估节能量完成情况,监督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三.逐步推进原则.前期重点推动本市纳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名单的企业进入交易市场,同时.协调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技术改造。淘汰生产装置等项目节能量交易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节能量审核 第九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核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完成情况.并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企业,每年4月30日前、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根据需要.在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自愿与超额完成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交易额和价格等内容,同时提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双方节能量进行现场审核。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非工业项目100吨标准煤.以上的 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6个月内。提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其节能量进行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审核项目。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向节能量所有权人签发节能量证书,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是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碳核查机构,或其在省内的分支机构,第十条。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定期向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报送节能量证书签发及其相关信息,并由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络平台公告节能量证书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企业或单位节能量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重点用能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址。节能量权利人.节能量.发证机构信息,节能项目节能量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属行业.实施内容及地址 项目竣工时间,节能量权利人。节能量,项目削减煤炭消费的.同时注明煤炭削减量,发证机构等信息.节能量证书按统一规范编号.节能量证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已核发证书的节能量 在有效期内可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换 或转让给市内其他用能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换。未获得节能量证书的重点用能企业或项目 其节能量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换.第三章。节能量交易、第十三条,对于重点用能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将采用主要耗能产品制定能耗标杆。能效标杆,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或单位产值能耗指标,将采用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作为基础标杆.同时考虑本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 通过年度调整系数.调整系数区间为1。1.1.5。予以调整 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公布行业能效标杆和调整系数。在每年4月30日前.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根据需要 在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自愿与超额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交易额和价格等内容 在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完成节能量交易.每年5月15日前 市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交易完成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购买节能量后 合计节能量达到或超过目标的。视为完成节能量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用能单位新建 改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实行区域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可通过节能量交易购买节能量进行能耗平衡替代、确保符合能耗增量控制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规定,第十五条,节能量所有权人需要通过节能量交易市场转让节能量的 应填写转让交易申请表、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报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平台发布转让信息。申请节能量交易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节能量转让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法人登记证书。四,税务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近3年内其中一年的能源审计报告,七。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第十六条 节能量交易双方应当符合天水市和所在县区有关节能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转让节能量的用能单位应完成市县区政府下达的节能。能源消费总量及碳排放控制目标.第十七条.节能量交易暂采用双边协商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待条件成熟后施行场内交易平台线上市场化竞价交易.双边协商模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节能量买卖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模式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平台竞价模式 由符合条件的节能量交易双方通过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线上平台申报节能量和价格 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合同.第十八条,对于项目节能量,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公告的节能量。可根据出让和受让方需求分拆交易,分拆的最小节能量为100吨标准煤,第十九条 需要购买节能量的用能单位应填写节能量购买申请表.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规定的购买额度范围内 通过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公布的节能量转让信息,与出让方协商达成交易.按统一格式签署节能量交易协议、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向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报送节能量交易交割申请表、由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向购买方核发新的节能量证书,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初始证书相同,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同时注销原节能量证书,并通过网上平台公布交易信息.第二十条.经交易并完成交割的节能量,可在节能量证书明确的有效期内用于购买方未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节能量目标和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如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该节能量指标的,在该节能量有效期内.可通过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并获得证书的节能量 其所有权人可将节能量赠与其他用能单位,赠与双方应签署协议.并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申请交割,由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注销原有证书,核发新的节能量证书。并通过网上平台公布信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项目及其节能量审核管理 定期抽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现场复核。保证节能量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节能量审核和节能量证书签发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督促整改 并视情况取消其节能量证书签发资格。对存在申报不实。弄虚作假.以及存在问题的节能量及节能项目。注销其节能量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节能量交易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规范节能量交易。节能量使用的管理、确保节能量证书 节能量交易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布.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节能量交易价格的指导监督、适时建立节能量交易稳定金。防止过度投机。确保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改造和淘汰生产装置项目的跟踪管理 加强对节能量交易,使用的监管、鼓励用能单位参与节能量交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节能量交易与地区能源消费总量,项目审批环节的有机衔接.第二十七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审计等基础工作。广泛宣传节能量交易办法和相关政策。引导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节能量交易 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能耗增量控制或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应审查其新增能耗指标的落实情况 未落实能耗增量指标或置换要求的 应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取有节能量证书的节能量以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能评审查部门在出具能评批复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用于替代.或置换,的节能量及其证书情况通报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第二十九条,节能量交易中的出售方按照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能源审计间隔超过三年的 不得出售节能量,对于不能按时完成节能量目标任务又不采用市场购买节能量方式抵消用能量的单位依法给予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节能量审核、节能量交易,节能量使用等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节能量交易.使用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生纠纷,可申请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或市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 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五章、附,件,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