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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 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嘉峪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 784号 等有关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第四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社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按照.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第六条.城市中的公民有权制止、检举,揭发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及园林景观的行为。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 认养和以投资。捐资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社会效益和绿化水平。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它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绿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部门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为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公安,综合执法.环卫。建设,规划.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鼓励沿街各单位和商业网点在门前设置花箱、花盆和花架等,进行摆花造景、对门前进行美化、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与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密切协作。按照,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年、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驻嘉单位和部队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中长期绿地系统规划,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各类绿地指标不能低于国家园林城市规定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最低标准。第十五条.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分期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国家设计,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分工.一.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区域的各类绿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划负责建设,三 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第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八条、绿地建设单位.要加强引种驯化。培养优良品种、逐步提高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化用水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雨水进行灌溉.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充分体现地域风格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市自然条件的花草树木 并适当配置水.石。雕塑等景观。乔灌林种植比例要协调.第二十四条.绿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庭院绿化。加强对庭院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和落实管护责任制,保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 保障植物生长茂盛。无缺株,无病虫害,树冠完整美观,草坪修剪整齐。花丛花坛无杂草。园林设施整洁,完好无损,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养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区域的绿化、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管理 二。各驻嘉单位.部队及市属单位自建的公园及管界内的各类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三,居住区绿地。由房管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养护和管理,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社区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共同养护管理.四,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 由其经营单位管理,五,庭院内。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花草,绿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 由投资人自行管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 地貌、水面和植被、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 应当限期恢复.归还.第二十八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第三十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生长旺盛及园林绿化设施完好、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各类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施工单位应当在修剪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剪费用由修剪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管护范围内城市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工作、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树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责任,市园林绿化部门对绿地管理单位进行检查 监督和指导.并为病虫害统防统治提供咨询和帮助。第三十三条 市农林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的苗木 花卉,和种子检疫和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指导工作,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苗木。花卉和种子调入或调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挖坑。采石,取土.搭棚建房、二、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料 沙石,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三。穿行车辆和停放车辆、四。放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种植蔬菜。五,在景观水体游泳,垂钓.捕鱼等、六.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刻划树皮。践踏草坪 乱拴乱挂,七.损坏绿化护栏。花坛,坐椅等绿化设施,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七条,妨碍市园林绿化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绿委成员单位协商解决、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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