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安全.线路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定期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和铁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教育、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五条 铁路安全管理建立护路联防责任制度,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 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第六条、铁路建设施工完成后。施工便道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保留的施工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与铁路并行地段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第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既有铁路。及时依法划定并公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铁路沿线区域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第九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在铁路隧道口上方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三、堆放、悬挂物品、四,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第十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堆放,悬挂的物品等.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防止危及铁路安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不能立即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 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处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进行批准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 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第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 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第十四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 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 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第十五条、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或者驱赶牛羊等牲畜穿越铁路的、应当从行人过道。铁路道口、桥涵或者专用通道通过,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铁路用地。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不得在铁路桥下搭建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堆放物品等、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违法通行,依法处置损坏桥梁设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 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建立信息综合平台.实现铁路安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查处铁路违法行为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商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综合治理铁路沿线安全隐患 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水利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等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