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行为。节约能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和,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及各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第四条。景观照明应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五条 市县区城管部门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亮化的主管部门,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心城市建成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工作,并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实行统一管理.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和电力等部门以及园林 广场.公园,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对景观照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光源,提高景观照明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第七条。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楼宇及标志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照明专项规划 编制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等规定、第九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第十条.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提出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报经本级城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景观照明的审核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 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四、采用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假日或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第十二条.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安装。日常维护和灯光启闭.并承担安装,维修,用电等相关费用、第十三条、景观照明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景观照明设施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第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由城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必要,节俭的要求。分区域,分时段确定。遇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第十五条、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应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 悬挂、设置宣传品 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第十八条.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依据住建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住建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条、盗窃.损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