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各市、县、区住建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发办、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6 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 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 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 及关于印发,无锡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6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第四条、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对所辖区内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建筑业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业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无法履行本细则的.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业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将专业承包活动纳入总承包合同内容后另行指定承包人,实际未由总承包单位履行或管理的,如通过查证工程款往来记录、纳税记录。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记录等,事实明确的、认定为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 第2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农民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将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人工单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 工人信用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 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第八条、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九条.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企业 按照合同约定 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门禁系统的安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工前临时设施备案时 要加强监管 督促建筑业企业及时完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我市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民工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 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系统更新维护的监督检查、第3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分帐管理、足额支付 银行代付制度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 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合同备案 临时设施备案 施工许可管理等环节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应通过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银行代发系统要与我市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并实现跨行发放、方便农民工支取工资,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及时确认进度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进度产值20。的专户资金 应发工资高于当期进度产值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二十条。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分包企业应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用工企业应在工人退场,工程结束或其他重要节点。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建筑业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竣工.交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受理.退还和应急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保证金专项账户.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收支台账,第二十四条,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鼓励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工资保证金缴存和退还的监管,发现企业拖欠行为.应及时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满足法定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 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第五章 失信惩戒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及分帐管理。足额支付,银行代发等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 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第二十八条、未实行实名制管理行为的.按照失信行为性质并结合,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质安、2018.24号、要求、给予相应的惩戒、有下列情形的、行业管理部门可纳入日常监管内容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 1。建筑业企业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落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2、建筑业企业未按月结清劳务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的 3、建筑业企业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4,建筑业企业未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5、建筑业企业未从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的.6。建设单位未向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入工资资金的或存入资金未达规定比例或数额的,7。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8。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根据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质安。2018、24号。扣减相应信用分值 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根据其失信程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其中、对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预售许可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方面作出相应限制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属地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本细则不到位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市、县.区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