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 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 社会参与。统筹规划 因地制宜 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艺术水平,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绿化义务,第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 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创建园林式单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 投诉和举报,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绿地布局,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乡土树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第十二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一 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 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 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 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 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第十四条、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 500米见园、的要求,规划建设公园绿地。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第十五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其收缴和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一 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 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园林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并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 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九条,城市各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实行统一安排、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对未完成绿化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实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绿化费。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绿地.出让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冠名权 经营权和广告经营发布权等方式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保护和管理、一、城市的公园绿地 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 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 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务管理单位负责 四 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负有绿地保护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保护管理应当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的性质.用途,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安全 确需移植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 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二、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对树木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 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的行为,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