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陕西省天然沥青高模量混合料施工技术规范 DB61/T 1332-2020
  •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
  • 陕西省中深层地热地埋管供热系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J61/T 166-2020
  •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办法 2012年
  • 陕西省水泥稳定砂岩碎石施工技术规范 DB61/T 1303-2019
  • 陕西省增材制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DB61/T 1304-2019
  • 陕西省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非承重预制构件技术规范 DB61/T 1249-2019
  • 陕西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DB61/T 1266-2019
  • 陕西省养老机构档案管理指南 DB61/T 1341-2020
  • 陕西省清洗保洁服务规范 第3部分:高处悬吊企业作业规范 DB61/T 1263-2019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11月 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二节.医疗废物,第三节 其他危险废物,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 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 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防治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 节俭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实施宣传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 税收 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先进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性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运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第八条,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职业培训 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第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的赔付能力,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条,省环境保护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商务、农业.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与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现状分析 产量预测、指导原则,目标任务 重大处置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 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各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确定和调整各类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建设用地需求和资金安排。明确选址和建设时间。并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分类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第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合格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 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三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将产生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 利用.处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登记事项。第十四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产生的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对填埋场地及周边的地下水进行监测、前款规定的利用处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第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要求配备建设相应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企业自行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其利用或者处置设施和技术工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交由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第三方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 技术工艺进行核实确认,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第十八条.对不能确定物理特性.化学成份,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因原料 工艺改变导致固体废物属性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鉴别,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综合开发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封场绿化或者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损害,第二十条 下列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场地,应当事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报告、一。化工.有色金属 医药,电镀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场地.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使用场地、三,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污染风险的场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编制场地修复方案的依据,对经调查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评估结论以及修复情况向同级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通报,污染场地评估修复的具体办法 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加工,饲料 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第二十二条,鼓励使用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化肥 农膜、果袋等农业投入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残膜 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低价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对土壤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产品,达标排放污染物.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服务网络、推进减量化措施实施。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负总责、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按照村收集,乡。镇 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 应当妥善贮存、定期外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制品,塑料。玻璃 金属制品和纺织品等、二。有机易腐垃圾。包括落叶,餐饮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三,有害垃圾 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充电电池,药品,日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混凝土.渣土等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其他建筑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等,第二十七条、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 收集 运输和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 将城乡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步骤.时间 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实行垃圾分类的设区的市,应当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按照垃圾分类要求以颜色予以区分,并标明易识标记、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居民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不是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农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者负责、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机场 车站.码头,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 由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单位。第二十九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城市餐饮垃圾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农村有机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就地处置 三,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交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四.家庭装修废弃物等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定点堆放 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消纳或者利用处置 五 其他类型的垃圾,按照设区的市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城市拆迁改造.农村村镇搬迁以及其他产生大规模建筑垃圾的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统一收集.清运 消纳的组织管理工作 排放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分类堆放,并采取防扬散、防抛撒措施、及时清运至指定垃圾消纳场。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 河流 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第三十一条 餐饮垃圾处置的技术工艺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过处理的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机易腐垃圾生化制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 并优先安排并网或者推广,使用再生产品、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处置其他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有毒有害废物名录和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场所 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 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 数量,流向,贮存 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应当将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 特性等基本信息告知利用处置单位、第三十五条,鼓励石油,化工,金属冶炼行业等工业企业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对其产生和附近同类危险废物就地.就近处置,鼓励企业利用水泥窑,炼钢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前款规定的企业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其设施设备 技术工艺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要求,第三十六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如实记录、经焚烧,物化,固化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第三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并保证安全正常运行,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一 露天焚烧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废物或者生活垃圾处置的、三,超过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利用渗井 渗坑或者裂隙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五、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调查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第四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由有关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应急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第二节,医疗废物。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 畜牧兽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统筹协调建设医疗废物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交互系统,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全收集,全覆盖.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血站,法医鉴定机构,畜牧兽医服务机构,宠物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四十三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分类收集、建立临时贮存点 其容器,包装。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 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第四十四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协议、载明收运时间.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使用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复核,查验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重量。转移医疗废物实行电子联单制度,因产生医疗废物单位分布分散或者路途较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医疗废物中转站或者实行运输价格补贴。医疗废物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医疗废物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覆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对不能处置的医疗废物.送交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保证正常运行 以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飞灰.废活性炭等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以蒸煮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后,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单独或者专区填埋.第四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应当保证处置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因设施设备维修需要暂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收贮工作,设施服役期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衔接工作.第三节,其他危险废物。第四十八条,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从事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集中收集。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对其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漆渣。废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建设危险废物的专用贮存场所和设备。全部回收、分类贮存,并采取防渗漏 防雨,防晒等污染防治措施,机动车保养维修企业应当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利用或者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五十条 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农业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需要销毁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倾倒或者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第五十一条。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物的管理,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应当分类暂存,不得随意倾倒,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当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 不得擅自弃置,填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 卫生和计划生育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管辖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五十四条、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污染处置情况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产生,运输.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 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量.处置量及去向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市场交易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为固体废物的管理.收集,处理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 法规的情况 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分类处置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绿色.低碳 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宣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指导村 居。民分类收集,投放生活垃圾.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第五十七条.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 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监测或者报告监测结果的 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第三方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或者场地修复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 由县级以上商务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